作者:杨宇静
近年来,我国凭借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据商务部数据,2024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达1.18万亿元,同比增长4.2%;新签合同额1.9万亿元,增长2.1%。伴随市场扩张,建筑企业对合同全周期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工期索赔作为规避违约风险的关键手段,日益受到重视。然而,语言障碍、法律差异及文化分歧等因素,仍制约着中国承包商在海外项目的索赔成效。
阿尔及利亚嘉玛大清真寺项目(以下简称“大清真寺项目”)因恶劣天气导致关键线路延误达233天,最终未被罚款反而获得业主信任,成为国际工程中工期索赔的典型范例,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项目概况
大清真寺位于阿尔及尔市中心轴线,是非洲第一、世界第三大清真寺,总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包含祈祷大厅、宣礼塔、广场、古兰经学院等12座建筑。项目具备抗9级以上地震能力,设计寿命500年,主合同金额15亿美元。
项目于2012年3月开工,原定工期42个月,实际于2020年伊斯兰圣纪节夜才正式开放,整体延期逾五年。其中,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关键路径延误累计达233天,相关资料为后续工期索赔提供了有力支撑。
合同依据
一、合同工期与罚则
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工期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起计算,共42个月,不含质保期及指令性停工时间。承包商须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交付。若出现非业主责任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业主有权依据阿尔及利亚《公共合同法》第02-250号总统令实施处罚,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且工期延误罚款无需事先通知,若承包商未能在工程报表中及时提供合理证据,将丧失追偿权利。
二、恶劣天气条款
合同规定,因恶劣天气导致停工的,可申请工期顺延,并以工作令形式确认延长时间,需与实际停工天数一致。承包商应每月向监理提交进度报告,内容包括工程进展、延误原因、赶工措施及恶劣天气情况。但合同未明确“恶劣天气”的定义、判定标准及所需证明材料,缺乏可操作性。
基于恶劣天气的工期索赔实践
一、补充定义:从模糊到明确
FIDIC红皮书(1999版)未将气候条件纳入“不可预见外部条件”,但2017版第8.5条明确提出“不可预见的不利气候条件”可构成索赔依据。鉴于项目签订时(2012年)尚无统一标准,合同中允许因恶劣天气顺延工期的条款为承包商提供了谈判空间。
1. 探索业主立场
承包商首次以暴雨导致停工为由申请延期,并提交水资源局水文资料。业主回应指出:恶劣天气影响关键线路且造成实际停工,可予以认可,建议以施工日志、国家气象局说明、政府恶劣天气停工基金管理委员会声明等作为佐证。此反馈表明,业主侧重从结果出发判断是否构成“恶劣天气”,而非设定前置标准。
2. 重新定义:引入法规支持
承包商引用阿尔及利亚1997年第N°97-01号法令第4条,提出“恶劣天气”指因雨、雪、霜冻、洪水、大风等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形。该定义强调主观判断与现场实际情况,增强了承包商在申报中的主动权。
3. 达成共识:风险分担机制
经多轮协商,双方同意将恶劣天气划分为“可预见”与“不可预见”两类,以国家气象局长期观测数据为基准,设定每年30天为承包商应承担的可预见恶劣天气天数,超出部分由业主承担。同时约定,部分停工按0.5天为最小计量单位进行折算,提升了索赔精度。
二、申报流程优化
1. 文件名称调整
为减轻业主即时审批压力,原《恶劣天气工期延期申请》更名为《恶劣天气停工声明》,弱化了“自动顺延”的法律含义,更符合当地管理习惯。
2. 监理职责界定
初期业主要求监理现场核查并签署确认文件,因责任过重遭拒绝。最终调整为:监理仅需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停工事实(如“某日因暴雨停工”),履行监督与咨询职责,不承担审批责任。
3. 索赔认定程序
承包商按月汇总停工情况,提交三类核心材料:施工日志、国家气象局通报、政府停工基金管委会声明。业主明确表示,恶劣天气停工不等于自动顺延工期,需结合整体施工计划综合评估影响。
结语
通过系统整理233天恶劣天气停工证据,承包商成功规避了延期罚款风险,并赢得业主信任,实现了合规、合理的工期索赔目标。该项目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复杂环境下开展工期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随着我国国际工程经验积累、合同管理水平提升以及东道国法规完善,未来对恶劣天气的界定将更加清晰,涵盖正常气候基准、各类极端天气阈值、受影响工序类型及工效损失计算方法,推动国际工程风险管理走向标准化与精细化。
(作者单位:中国融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