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产品进境修理涉及装运前检验问题

近日,一家进出口企业进口了一批旧粒子加速器(原产国:美国),因质量问题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境。2024年7月4日,企业以进境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却被系统退单。
企业提出疑问:此类出口维修后复运进口的修理物品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证书实施范围与例外
根据相关规定,若进口商品为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则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然而,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豁免了四种特殊情况,包括“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对于这些情况,企业可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材料申报。
在本案例中,由于企业进口的是出境维修后复运进口的旧粒子加速器,符合“出境维修复进口”情形,因此可以免证。
系统退单原因分析
按照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发布的机电类商品“产品资质”录入指南,未实施进口装运前检验的商品应填写“423XXXXXX”,如“423出境维修复进口”。但该企业在申报时未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导致系统退单。
进境修理物品是否一定免装运前检验证书
不一定。进境修理物品分为两类:原出口货物复运进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如果涉及境外企业生产的旧机电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行装运前检验或提供综合评估报告。
关务合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将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