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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海关务|17部门联合发布,2026年起禁止进出口和生产8类添汞产品

欣海关务|17部门联合发布,2026年起禁止进出口和生产8类添汞产品 欣海报关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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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汞产品管控:多项添汞产品将被禁止生产与进出口

政策背景与实施措施

2024年7月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同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联合17个部门共同发布了2024年第21号公告,明确自2025年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包括汞真空泵、冷阴极荧光灯等在内的多项添汞产品。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 自2025年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 用于普通照明的带集成镇流器紧凑型荧光灯;
    • 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具体限制根据长度和含汞量而定;
    • 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 特定类型的熔体压力传感器、汞真空泵、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 照相胶片和相纸;
    • 卫星和航天器推进剂。
  • 牙科领域,禁止在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治疗中使用牙科汞合金。
  • 禁止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 对于研究、仪器校准或参照标准用途的产品,不受上述禁令限制。

多部门联动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加强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监管,确保公告要求落实到位。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后的影响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自2017年8月16日起正式生效。根据公约要求,我国已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措施以减少汞污染。

  • 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并计划于2032年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 严格限制乙醛、氯乙烯单体等生产工艺中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
  • 逐步淘汰含汞开关、继电器、电池、农药以及化妆品等产品的生产与进出口。

特别说明

对于民事保护、军事用途必需的产品,以及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上述禁令。

来源:转自关务情报科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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