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解读
无需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情形

前言
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将处以严厉处罚[1]。但并非所有情形都需要办理出口许可,以下情况可豁免。
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五种情形:
- 第一类情形:两用物项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进入,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
- 第二类情形:r-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等特定产品,免予办理进出口许可。
- 第三类情形: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化妆品等消费品,无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
- 第四类情形:含甲苯、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且比例低于规定值的货物,无需申请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
- 第五类情形:未满足“三高”要求的炭纤维、热解炭等材料及其制品,免予办理出口许可。
Tips:根据最新公告,只有满足特定标准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制品需要办理出口许可[2]。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重要提醒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调整:
- 商务部预计将在12月1日前发布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原有清单将废止。
- 临时管制政策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出口经营者需实时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