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下,北京市亦庄自动驾驶示范区内,无人配送车与传统车辆有序共行。作为物流“最后一公里”的新兴力量,无人配送车已在多个城市落地运行。
然而,上路过程中偶发的意外事件也引发公众关注。此前,陕西西安居民王女士在早高峰时段与一辆无人配送车发生剐蹭:该车从主干道驶入非机动车道,在避让路边停靠车辆时轻微跑偏,致其汽车受损。
“它是一辆无人驾驶的车,出了事故,该找谁负责?”王女士一边拍照取证,一边拨打报警电话。
这一场景折射出当前无人配送技术加速商业化落地背后的现实困境——法律规范滞后、责任认定模糊、监管体系尚未健全。
明确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无人配送车上路资质是公众首要关切。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陶杨指出,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资质要求,仅少数地方对厂家及车辆技术参数作出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冯珏表示,我国无人配送法规尚处起步阶段,主要依赖地方性试点政策。鉴于其小型化、轻量化、低速化及完全无人驾驶特征,未来或需国家层面出台专项规范,厘清其与一般自动驾驶汽车的边界。
实践中,地方已先行探索。2023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多项准入条件:须符合产品标准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完成封闭场地测试评估;具备三种运行模式且可快速切换;每车投保不低于300万元责任险;具备最小风险策略执行能力;可通过声光提醒交通参与者;支持车辆状态实时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
2025年1月印发的《深圳市南山区功能型无人车测试及应用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亦对包括无人配送车在内的功能型无人车提出基础参数要求。
事故责任判定仍是核心难题。
陶杨指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难以直接适用——无人配送车既未被明确定性为机动车,也未被归为非机动车;驾驶主体缺失,导致归责依据不足。实践中多由车辆管理方或运营方担责,但此类“一刀切”方式缺乏科学性,事故成因可能涉及算法缺陷、远程安全员失职、黑客攻击或硬件故障等多重因素。
冯珏强调,无人配送车参与交通的风险介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北京管理办法》虽规定其须在非机动车道顺向行驶、主动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等通行规则,为交警执法提供参考,但归责原则仍存争议。而强制投保责任险,则有助于受害人及时获赔。
厘清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谁应为事故担责?
据冯珏介绍,《北京管理办法》将责任主体界定为驾驶人、道路测试主体及商业示范主体,交通违法由驾驶人接受处罚;《深圳南山区管理办法》因未设“驾驶人”角色,以安全员替代履职。两地均未将制造商或技术研发方列为法定责任主体,原因在于车辆上路前已通过产品合格检验与封闭测试评估,推定无质量缺陷。但若事后查明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相关方仍须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陶杨表示,目前实践中多优先追究运营企业或管理企业的责任,但该做法缺乏全国性法律支撑,仅见于个别地方规定。
冯珏进一步指出,《北京管理办法》要求每车配备一名驾驶人,虽在测试和示范阶段具有现实合理性,但从长远看,有悖无人配送降本增效的初衷。应正视“无人”本质,以(远程)安全员为核心保障运行安全,由商业运营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平衡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
无人配送车在运行中持续采集周边影像、位置信息等数据,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成为公众另一大关切。
陶杨认为,关键在于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运营方与制造商仅可收集实现配送功能所必需的数据,并控制在最小范围;对非必要识别信息实施脱敏或匿名化处理;强化数据加密与分类分级存储;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
冯珏补充,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配送地址、收件人姓名、手机号码、周边环境影像等具备可识别性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须经用户同意后采集使用;位置轨迹、消费习惯等敏感信息更需特别保护;严禁收集商品明细、真实手机号等非必要隐私数据。
两位专家均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无人配送场景中落地仍存短板:
- 个人信息范围亟待细化界定——传感器采集的道路与交通数据经匿名化处理后不属个人信息,但配送地址、收件人身份信息等则明确受法律保护;
- “知情—同意”易流于形式,需完善告知内容与同意机制;
- 责任主体多元(制造商、运营方、算法提供商、平台),泄露或滥用时追责困难;
- 算法“黑箱化”加剧监管难度,难以验证是否真正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亟需提升算法透明度与行政监管能力。
针对系统误判、障碍物识别失效等突发问题,陶杨强调应急处置底线原则:以人身与公共安全为首要,立即停驶并修复,同步上报。
冯珏指出,京、深两地管理办法均要求测试与示范主体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制定涵盖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恶劣天气等场景的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须立即停止运行、保护现场、报警;启用声光警示防止二次事故;有人受伤时须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同时做好信息上报、配合调查、数据留存及善后处理工作。
构建动态响应治理体系
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构建“技术创新+法律保障”的协同治理体系。
冯珏表示,《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明确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法律应在坚守交通安全与数据合规底线前提下,采用“包容审慎”原则预留创新空间,允许企业在合规框架内开展新技术测试;依法厘清各方权责边界,提升监管效能,保障用户权益,最终实现政府、企业、用户、第三方机构与社会公众的多元共治。
陶杨指出,面对技术迭代快、法律滞后、责任主体模糊等挑战,单一技术或立法手段均难奏效。必须建立动态响应、多方参与、风险可控的协同治理机制:法律为技术创新托底,守住安全红线;技术反哺监管升级,推动治理智能化、精细化,助力无人配送行业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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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