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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自贸离岸债新规落地!没有债券发行经验也可发行自贸离岸债!

浦东自贸离岸债新规落地!没有债券发行经验也可发行自贸离岸债!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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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跨境金融研究院,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

今日,上海人大官网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主体: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以及境内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在符合“治理健全、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受监管且具备债务偿付能力”条件下,即可申请发行,无需既往债券发行经历

2、投资主体:限于前款所列境外主体;境内资金不得直接投资。

3、资金流动管理:鼓励以人民币计价;募集资金原则上在境外使用,如拟调回境内,须按国家跨境资金管理规定另行办理。

4、托管安排:原则上采用一级托管模式为主,由登记托管机构将债券直接记载于投资主体名下;仅当投资主体位于境外且确有业务必要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采用多级托管,次级托管机构须依其所在地法律取得相应资质。

5、结算终局性:债券结算指令一经执行完成,不可撤销或变更,确立货银对付(DvP)最终性,与国际担保品管理标准衔接。

……



2025年9月29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强调新的自贸离岸债必须“两头在外”,即发行主体是境外,投资主体是境外或者自贸区银行FTU。换言之,境内发行主体不再适用。

2025年12月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次发布的《规定》是《草案》的正式稿,与《措施》保持一致的核心制度。《措施》负责“宏观”,《规定》负责“落地”,细化了自贸债在浦东地区的操作要求。

《规定》与《草案》的主要变化

1、删除“债券发行经验”要求,降低发行主体的门槛,允许更多新手发行人入场。

2、删除“浦东FTU可投自贸债”相关表述,鼓励相关主体通过FT账户参与自贸离岸债。
因为是浦东的地方立法,在《草案》中仅对于浦东FTU可投自贸离岸债予以了明确,但同时也容易引起歧义,例如非浦东FTU能否投资自贸债等问题,因此《规定》中予以了删除。
3、托管从原先“总登记托管和次级托管”的表述修改为“原则上采用一级托管”,减少名义持有人链条,降低对手方风险。
4、新增“结算不可撤销或变更”条款,确立最终性


以下来源:上海人大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七十六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自贸离岸债业务有序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开展自贸离岸债业务及相关促进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自贸离岸债是指境外发行主体通过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登记托管,主要面向境外投资主体发行、按期还本付息、可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离岸债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支持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制定自贸离岸债业务相关规则,推动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理,协调解决自贸离岸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地方金融部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与其在沪机构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自贸离岸债发行兑付、信息披露监测分析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开展自贸离岸债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第四条 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境外主体应当符合其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五条 下列主体可以发行自贸离岸债:

(一)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

(三)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

(四)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五)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前款规定的发行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监管要求。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第六条 发行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四)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当局规定。

第七条 下列主体可以投资自贸离岸债:

(一)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主权财富机构;

(三)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

(四)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五)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

前款规定的投资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在平等自愿、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

第九条 支持境内外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在平等自愿、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参与自贸离岸债相关服务。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自贸离岸债承销规则的规定,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或者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同意,可以参与自贸离岸债承销业务。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证券公司及其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参与自贸离岸债承销业务。

第十一条 登记托管机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为自贸离岸债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等业务提供服务。登记托管机构原则上采用一级托管模式,将自贸离岸债记录在以该投资主体名义开立的账户内。

自贸离岸债的托管业务涉及到境外主体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根据业务必要性可以采用多级托管模式。次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从事托管业务资质。

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有效的结算指令办理自贸离岸债结算。自贸离岸债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 记录在次级托管机构名义持有账户内的自贸离岸债,其权益由投资主体依法享有。次级托管机构可以向上一级(登记)托管机构代为行使投资主体与自贸离岸债相关的权利。

登记托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次级托管机构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次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发行主体可以根据需求选择募集资金的计价币种。鼓励发行主体选择人民币作为募集资金的计价币种。

发行主体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境外使用;拟在境内使用的,应当遵守跨境资金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行主体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自贸离岸债存续期内披露相关信息。

发行主体应当在登记托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自贸离岸债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支持自贸离岸债投资主体通过场外或者场内市场达成交易。

投资主体通过托管机构、商业银行等依法办理相关清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承销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责任,确保相关业务依法合规。

第十七条 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决策机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提高风险应对能力,防范自贸离岸债违约等风险。

第十八条 支持建立健全自贸离岸债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加强跨境投资主体保护,防范化解跨境风险。

支持自贸离岸债市场加强与新加坡伦敦香港等国家或者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 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可以依法约定涉外民事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适用法律。

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优先选择通过本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等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并书面约定仲裁地的,鼓励优先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

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申请金融市场案例测试。

第二十条 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以欺诈发行等方式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主体合法权益的,依照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指导下,本市支持建立自贸离岸债自律管理机制,完善自律规则、业务指引、标准协议文本等,规范市场发展,加强投资者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定自贸离岸债相关支持政策。

本市通过上海金融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为自贸离岸债业务提供专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来源:上海人大

END

正文完


跨境金融研究院(仅个人观点):

2025年9月,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

快速总结版:

  • 产品定位:国际通行的“离岸债券+可转让债权类证券化产品”,必须“两头在外”。

  • 谁可发:境外主体+境内企业海外子公司(SPV)。

  • 谁可买:境外机构+境内企业海外分子公司+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

  • 在哪办:上海自贸区内登记托管机构开户、登记、清结算。

  • 钱去哪:优先境外用;若要回流境内,按现行跨境资金管理规定另办手续。

  • 怎么管:国际规则+上海金融法院(或上海仲裁)+穿透信息+三反合规。

  • 政策红利:浦东银行券商优先承、临港配套奖励、市区两级支持政策可叠加。

《措施》强调新的自贸离岸债必须“两头在外,即发行主体是境外,投资主体是境外或者自贸区银行FTU。换言之,境内发行主体不再适用!

而此前大量城投冲到上海自贸发行自贸债(明珠债),这一趋势在中美利差倒挂之后更加明显,直至2023年6月后全面叫停了自贸债的发行。

自此,自贸债停滞了近两年时间后,终于又再发文。但是一来不再允许境内主体发行自贸债,区内主体也不行,二来之前已有不少自贸债到期,已通过境内/境外发债等方式置换了自贸债。因此,此前的自贸债模式基本已成为了历史。

《措施》的发布意味着,今后海外公司、国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或SPV都能来发自贸债借钱,人民币优先

从下表可以看到,此前自贸债的发行主体包括了大量境内城投,而发改委和外汇局对于自贸债是否属于外债的问题也一直有争议,

例如,发改在中长债审核登记中可能会注明允许发行海外债或自贸债,因此自贸债发行的重要审批就是拿到发改的批文。

但是,外汇局始终不认可自贸债属于外债,原因是自贸区银行的分账核算单元(FTU)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在岸机构,而自贸债的投资人又大部分是各家自贸区银行,因此外汇局认为自贸债属于内债。

资本项目指引2024版中更是明确了,自贸债不属于外债,也无需外债登记。



新发布的自贸离岸债,索性把境内发行主体排除在外,非居民举借外债不属于外汇管理定义的外债。

外债的问题可能是解决了,但是接下来的灵魂问题可能是:境外机构为什么凭什么要来上海自贸发行?

自贸债经历了之前的一波三折,未来能否重新开展可能首先需要确保政策延续性和确定性,向更市场化的方向多花功夫。


《草案》与《规定》全文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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