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申报实例
贸易融资涉及场景复杂,既包括国际贸易中的涉外融资,也涵盖国内贸易中引发的跨境资金流动。形式多样:有出口买断型融资与进口贷款型融资;有境内银行直接以自身名义参与,也有仅以居间或担保角色介入;结算方式既有信用证,也有保理等非信用证安排。在间接申报时,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反映资金流真实用途。
需特别提示:贸易融资业务同时受经常项目与资本金融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约束,部分业务存在政策准入限制。本文仅就间接申报规则作实务说明,具体能否开展仍须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
A. 国际贸易融资申报原则
若仅发生一次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按贸易性质申报至货物贸易对应项下;若发生多笔跨境流动,其中一笔应按基础贸易性质申报至货物贸易项下;其余几笔——如借贷双方无直接投资关系,申报至“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如有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至相应直接投资项目下。
B. 国内贸易融资申报原则
国内贸易中发生的跨境融资视同贷款。若借贷双方无直接投资关系,申报至“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偿还境外贷款”;如有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至直接投资对应项下。
C. 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假远期信用证等特殊融资的申报
相关收付款实际发生跨境时,由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实际交易性质进行间接申报。
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按以下规则操作:
- 业务未在境内转让时: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后,应通知申报主体及时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 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须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于收款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后者据此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日通知申报主体申报。
案例1:福费廷业务(出口)
情形:境内企业Z向境外出口计算机配件,凭境外银行A开立的信用证交单,经境外议付行B承兑后,由境内收单行C联系非开证行境外银行D完成福费廷。C银行收到D银行清算款。
申报处理:该款项实质为出口货款。由境内出口企业Z申报至“121010 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涉外收入申报单》“收入类型”勾选“福费廷”,附言注明:一般贸易(跨境福费廷收款)。
案例2:福费廷业务(进口,非居民账户)
情形:境内A公司通过甲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进口货物;境外B公司在境内乙银行开立非居民账户;乙银行买断票据并将款项存入B公司该账户。
申报处理:B公司收到款项无需申报;乙银行付款至其非居民账户时,视为境内进口商支付境内货款,应由甲银行通知A公司,按海关报关方式申报至“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附言:非居民跨境福费廷。信用证到期A公司向乙银行付款属居民间交易,无需申报。
案例3:福费廷转卖(多层结构)
情形: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进口货物,B公司在甲银行开有非居民账户;乙银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甲银行福费廷转卖给境外丙银行;丙银行放款至B公司非居民账户;信用证到期乙银行划款至甲银行,再由甲银行付给丙银行。
申报处理:
① B公司收到丙银行福费廷款项:申报至“822030 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附言:非居民从境外收款。
② 乙银行向甲银行支付信用证款项:通知A公司申报,按基础进口贸易性质申报至“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③ 甲银行向丙银行付款:不涉及间接申报。
案例4:出口福费廷+非居民账户付款
情形:境内A公司向境外B公司出口货物,B公司通过境内甲银行开立信用证;丙银行办理福费廷后转卖给境外C银行;信用证到期,B公司通过其在甲银行的非居民账户向C银行付款。
申报处理:
① A公司收到C银行汇入福费廷款:按基础出口贸易性质申报至“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② B公司通过非居民账户向C银行付款:由B公司通过甲银行申报至“822030 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附言: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案例5:国内贸易背景下的福费廷
情形:广州A银行为深圳保税区某进口企业开证,受益人为境内出口企业;A银行为其办理福费廷并转卖给境外C银行;A银行收妥融资款后解付出口企业。
申报处理:因基础交易为国内贸易,出口企业收到融资款应申报至“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开证行向境外包买行付款时,付款方应申报至“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境外贷款”。
案例6:应收账款管理服务费
情形:外商投资企业将应收账款售予境外保理公司,并支付应收账款管理服务费。
申报处理:服务费申报至“226000 服务贸易-金融服务”,附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费;应收账款出售收入则按基础交易性质申报。
案例7: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
情形:境内A企业与境外银行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约,境外银行扣除费用后将融资款划入A企业境内账户;A企业后续将回收货款支付给境外银行。
申报处理:
① A企业收到境外保理商融资款:按基础交易性质申报。
② 若货款先入账再转出:A企业将收支均申报至“822990 其他投资-负债-其他的其他投资负债-借入/偿还其他债务”;
③ 若货款未入账即直付境外银行:无需申报。
案例8: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
情形:境内食品公司出口后,境内A银行(亚洲)提供500万元人民币风险参与融资,期限175天;到期归还本息。
申报处理:融资款申报至“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归还本金申报至“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境外贷款”,利息申报至“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收回境外货款按报关方式申报至“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案例9:进口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贴现)
情形:进口商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委托境外代理行贴现实现即期付款;到期偿还代理行本金及贴现利息。
申报处理:偿还本金按报关方式申报至“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贴现利息申报至“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附言:偿还境外XX付款行贴现利息。
案例10:海外代付业务
情形:境内进口商在A银行开立即期信用证,A银行与B银行协议,由B银行代为付款;融资到期A银行偿还B银行本息。
申报处理:
① 若B银行为境外银行:进口商还款时,货款按报关方式申报至“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利息申报至“322041”;
② 若B银行为境内银行:B银行对外付款时,由A银行通知进口商申报至“121”项下;还款属境内交易,无需申报。
案例11:跨境委托代理融易达
情形:境内银行接受境内企业委托,向其境外供应商提供应收货款融资;融资到期由境内企业直接还款至该银行。
申报处理:银行向境外供应商放款,性质为对外贷款,由银行总行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同时通知企业将融资额申报至货物贸易相应项下。若还款后无余额,企业无需申报;若有余额需付至境外供应商,则就余额申报至货物贸易项下。
案例12:远期信用证利息
情形:信用证付汇含货款及远期信用证利息。
申报处理:利息部分申报至“322041 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附言:远期信用证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