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中国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第126号公告),新规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2015年版旧规。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Certificate for Exportation,俗称FSC)是产品出海必备的合规凭证。本次修订聚焦流程优化与监管强化,为企业出口提供更清晰、高效、可预期的制度支持。
一、核心利好:流程简化,适用范围扩大
Ⅰ. 允许未注册医疗器械申领《出口销售证明(II)》
新规第五条明确:拟出口但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由实际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
证明内容:确认该产品按医疗器械管理、生产企业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资质且符合GMP要求。
材料精简:仅需提交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生产范围说明及GMP符合性佐证材料,无需提供注册证。
此举打破“为出口必须先注册”的固有壁垒,尤其利好代工型、定制化及快速迭代类企业。
1. 重点利好OEM/ODM及定制化出口企业
针对专供海外市场的代工或定制产品(如电压/语言/操作习惯适配境外标准、或符合热带地区特殊需求的耗材),企业只需持有有效生产资质并满足GMP,即可快速申领证明(II),显著缩短出口周期。
2. 提升对新兴市场的准入支持
东南亚、中东、非洲、南美洲、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普遍将原产国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FSC/CFG)作为注册或清关要件。新规明确《证明(II)》由中国药监部门签发,并载明“生产企业符合GMP要求”,增强其在认可中国监管体系国家的公信力与采信度。
3. 加速创新型及消费级器械出海
适用于家用检测仪、按摩仪、体外诊断试剂(IVD)等生命周期短、迭代快的产品。企业可在确保生产合规前提下先行出口,摆脱国内注册时间掣肘。
4. 强化国际投标与通关效力
《证明(II)》可作为国际招标(Tender)标书强制文件,亦有助于目的港海关快速验放,提升通关效率与竞标竞争力。
总结:实现“降本增效”实质突破
省钱:免去国内临床试验、注册检测及咨询等费用(通常数十万至百万元级);
省时: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较原有“年”级周期大幅缩短。
需注意:《证明(II)》仅体现中国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不替代进口国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最终评估。企业仍须确保产品符合目标市场法规要求。
Ⅱ. 实行“能免则免”,推进联网核查
新规第四、五条明确:“相关资料可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等已在药监系统备案的信息,将自动调取,减少人工填报与材料冗余,提升办理效率。
Ⅲ. 全面推行电子化办理,时限刚性约束
第十二条明确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确认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全程网上申报,适应出口业务对时效性的高要求。
二、合规要点:责任压实,监管趋严
1. 严禁弄虚作假,实行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口销售证明的,证明即时作废,并纳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该措施对企业诚信提出底线要求。
2. 证明有效期与证照状态强绑定
第七条规定: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申报资料中各类证件最早到期日。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若生产许可证或注册证被注销、吊销,证明自动失效。
3. 建立主动报告义务
第十条规定:企业如发生生产条件变化、重大违规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证明出具条件的,须主动向药监部门申请作废证明,否则将面临加重处罚。
4. 出口质量管理全程可追溯
第八条强调:企业须加强出口环节质量管控,建立并保存包装、标签、报关单、进口国法规要求等全流程记录,确保出口行为可追溯、可核查。
三、行动建议
新版《规定》贯彻“放管服”改革导向:对合规主体提速减负,对违规行为从严追责。
自查证照:核实生产许可证/备案凭证有效性及生产范围覆盖情况,尤其关注未在国内注册产品的适配性;
完善体系:建立出口专用档案,规范留存出口记录、标签样本、报关单据等可追溯材料;
熟悉流程:及时关注所在地省级药监局网上办事平台更新,提前掌握电子化申报操作路径。
距离2026年5月1日新规实施尚有数月窗口期,建议企业尽快启动合规准备,夯实出海基础。
新规原文链接: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qtggtg/2025122510083817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