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埃塞俄比亚木薯干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木薯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自2025年12月30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埃塞俄比亚木薯干进口。
一、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木薯干(Manihot esculenta Crantz),系产自埃塞俄比亚境内的木薯,经切碎、干燥制成的木薯片或木薯粒。
二、允许产地
埃塞俄比亚全境。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木薯干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须经埃方考核批准,并由埃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将在中国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木薯干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 小孔硬孔菌(Rigidoporus microporus)
- 非洲木薯花叶病毒(African cassava mosaic virus)
-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埃方应指导种植者、加工者及出口商实施综合防治,最大限度降低有害生物发生风险;监督收获、加工、仓储全过程,督促企业落实去土、清杂、晾晒、烘干等措施,确保木薯干不带土壤、植物病残体及其他外来杂质;必要时实施熏蒸等除害处理。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应使用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包装,每件包装须以中文清晰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注册号。
(三)产品要求
木薯干须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不得携带活体昆虫、土壤、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故意添加或混入其他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埃方须对输华木薯干实施检验检疫,对合格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dried cassava from Ethiop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埃塞俄比亚木薯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须列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注册号、集装箱号;如实施检疫处理,还需注明药剂名称、剂量、温度和时间。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监管要求
1. 木薯干须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加工;未经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2. 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全过程须符合中国卫生及植物检疫要求。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中方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第五、六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
- 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
- 检出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 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及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形。
上述不合格情况将通报埃方;严重违规的,中方将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确认问题已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