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请问我在中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怎样去美国执行?
一、仲裁裁决执行的法律依据
中国和美国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美国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依据该公约承认并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执行前须先向美国法院申请将仲裁裁决确认为可执行的法院判决。
二、仲裁裁决执行的法院管辖
根据美国联邦制特点,中国仲裁裁决既可在联邦法院、也可在州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具体取决于管辖条件。
《联邦仲裁法》第二章适用于《纽约公约》项下裁决,要求该裁决基于商业关系,且至少一方非美国公民;或虽各方均为美国公民,但争议涉及境外财产、境外履行,或与外国存在合理联系。
以加州为例,《加州仲裁法》一般不适用于跨州商业或属联邦管辖的裁决。加州法院对标的管辖权较宽,申请人通常仅需证明属人管辖权;而联邦法院则需同时满足标的与属人管辖权。若案件符合联邦与州法院双重管辖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但联邦法院对《纽约公约》裁决享有原始管辖权。被申请人可在州法院程序中申请移送至联邦地区法院。
三、申请时效及必备材料
以联邦法院为例,根据《联邦仲裁法》,申请人须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三年内提出承认/确认申请。
需提交以下材料:
- 仲裁协议、额外仲裁员选任文件(如有)、书面延长期限文件(如有);
- 仲裁裁决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 与确认、修改、更正裁决相关的通知、证词及对应法院命令;
- 经公证的裁决原文或经认证的英文译本(非英文裁决须提供);
- 经认证的仲裁协议原文或英文译本(非英文协议须提供)。
各州法院对时效及材料要求可能不同,需结合具体州法判断。
鉴于美国联邦与州法院在管辖规则、程序要求上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建议委托熟悉国际仲裁执行的专业律师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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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贸法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