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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外贸投资,请收下这份“法律服务宝典”:国际货代篇(二)

做外贸投资,请收下这份“法律服务宝典”:国际货代篇(二) 贸法通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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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涉外法律服务手册

国际货代篇(二):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国际多式联运指以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接力完成全程运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承担全程责任的模式。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若实际组织并控制全程运输,即使合同名为“货运代理”,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从而承担更高法律风险。

一、货代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基础

(一)法律地位的实质认定

货代业务常涵盖订舱、报关、陆运、仓储等多重服务,其法律角色不限于传统“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代权利义务取决于实际履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

典型案例(2021)津民终1026号显示:货代在上海港收货、以自身名义订舱、与陆运承运人签约、收取并支付全程运费,法院据此认定其构成多式联运经营行为,所签《货运代理合同》实为多式联运合同。可见,“门到门”服务中,若货代深度参与运输组织与费用结算,极易被认定为全程承运人。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当前主要适用三类责任制度,风险程度逐级递增:

1、网状责任制
经营人对全程负责,但货损区段适用该区段调整运输的法律规定确定归责原则与赔偿限额。此为我国《海商法》第105条确立的主流制度,兼顾责任平衡与实践可操作性。

2、统一责任制
全程适用同一赔偿标准与限额,简化索赔程序,但经营人风险最高,实务中较少单独采用。

3、混合责任制
融合网状与统一制优点,重点解决“隐蔽损失”(货损区段无法查明)情形下的责任推定问题。我国《海商法》即采此思路:含海运段的多式联运中,隐蔽损失推定为海运段发生,可援引海运承运人责任限制与抗辩。

(三)制约货代法律责任的关键因素

网状责任制下,“损失发生区段”的法律适用是风险核心。司法实践明确:境外区段货损,应适用该国对应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而非中国法。

如(2018)最高法民再196号案、(2020)苏72民初1061号案均指出,《海商法》第105条所指“调整该区段运输的有关法律规定”,系损失发生地国关于该运输方式的实体法。《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第68条进一步确认此解释路径。

二、货代面临的双重风险挑战

作为全程承运人,货代处于“夹心层”:既需向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又难以从区段承运人处足额追偿,形成“责任剪刀差”。

(一)上游托运人索赔风险

1、全额索赔风险
货损、灭失或延迟交付时,托运人可依合同主张全额赔偿。统一责任制下尤为突出;网状制下若区段不明,亦可能触发全额担责。

2、责任限制被突破风险
经营人故意或轻率作为导致货损、单据管理失当、合同未明示责任限额条款等情形,均可能导致责任限制失效。

3、外国法查明失败风险
网状制下须完成境外法律查明。虽司法解释拓宽查明渠道,但发展中国家法律获取难、解释模糊等问题仍致不确定性升高。

4、隐蔽损失风险
含海运段时,隐蔽损失推定为海运段所致,可援引《海商法》责任限制;不含海运段时,因缺乏法定推定依据,责任边界更不明晰。

(二)下游区段承运人追偿风险

1、责任限制倒挂
下游承运人所在国责任限额远低于中国标准(如墨西哥铁路法、印度公路法),导致货代赔偿后难以足额追偿。

2、合同条款约定不明
(2022)闽02民终6332号案表明:若分包合同未约定准据法,法院将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不支持援引外国公约(如CMR公约)免责。

3、实际承运人免责泛化
部分国家法律赋予承运人宽泛免责权(如墨西哥铁路法中的“运营风险”免责),若分包合同未排除该条款,货代将丧失追偿基础。

4、跨境执行困难
境外判决或仲裁裁决面临司法协作不足、语言障碍、程序复杂等执行难题,尤其在法律体系薄弱地区。

5、连带责任压力
多区段共同致损时,各国对连带责任认定不一,货代可能被要求先行全额赔付,再自行划分责任,显著增加资金与诉讼成本。

三、综合性风险规避建议

建议采取“上游合同设计、下游风险管理、全程保险覆盖”三位一体策略。

(一)托运人索赔的风险应对

1、规范多式联运单据
明确约定适用“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载明“具体区段责任限额优先适用当地法律规定”,并设置清晰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

2、设定分级责任限额
含海运段时,明确适用《海商法》并援引其责任限制;无海运段时,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标准或协商设定合理限额。关键条款须加粗提示,避免格式条款无效风险。

3、推行货物声明价值机制
对高值、易损、易腐货物,强制托运人声明价值并配套保价服务,实现风险与收费匹配。

4、强化全过程证据留存
实行集装箱“五面外观检查”交接、部署电子封签与物联网监控、留存各环节交接单、照片及视频,确保货损可精准溯源。

(二)对下游区段承运人追偿的风险应对

严格资信审核,优先选择财务稳健、保险充足、运营规范的区段承运人;分包合同条款须与主合同保持一致或更有利于货代,尤其明确责任限额、免责排除、准据法与争议解决方式,善用仲裁降低跨境争端成本。

(三)完善保险安排

除常规货运险、责任险外,应投保专门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险”,结合业务特点增设附加险与特约条款,弥合“责任剪刀差”。

四、结语

国际多式联运背景下,货代若实际承担全程承运人角色,将面临更复杂的法律适用与更高的责任风险。唯有准确识别自身法律地位,强化合同文本设计、分包商管理与保险覆盖能力,方能实现从“被动承运”向“主动风控”的转型,在跨境物流市场中行稳致远。

作者:
曾辉,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海商海事、跨境供应链、企业合规与顾问、商事诉讼及仲裁(含涉外)
庄若鋆,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投资、海上海事、涉外商事争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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