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纸浆合规进口
小贴士
《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知多少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201号公告,正式实施《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SN/T 5939—2025)行业标准,自2025年10月18日起生效。
相关定义
再生纸浆:以分类回收的纸、纸板及纸制品为原料,经拣选、碎解(干法或湿法)和筛选等工艺处理所得纸浆。
夹杂物:在生产、收集、包装及运输过程中混入的非植物纤维物质,不含包装物及运输必需辅助材料。
未碎解的纤维组分:再生纸浆生产过程中未充分碎解、具有一定尺寸的纤维原料。
关键技术指标

海关监管要求
《进口再生纸浆检验规程》明确了进口再生纸浆的总体要求、现场检验、取样、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处置等全流程监管规范。
1. 总体要求
检验地点:原则上在第一入境口岸实施检验;确有需要的,海关可指定其他检验地点。
防护要求:现场检验人员须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及个人辐射剂量仪等设备。
装运要求:进口再生纸浆不得与其他再生原料或货物混装;不同生产工艺(干法/湿法)的再生纸浆不得混装。
单证要求:同一报关单不得申报多种再生原料;申报要素须完整,须注明所用工艺方法(干法或湿法)。
2. 现场检验
放射性污染检验:采用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或人工巡测方式开展。具体检验要求见下图:

危险废物检验: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通过目视等感官检验或取样鉴定。检出危险废物即判定为不合格。
表观特征检验:以一个集装箱为单位,按不少于10%包装件数随机抽样,通过拆件、破包、倒袋等方式查验。不得有腐浆、异臭等感官劣变,形状、颜色与材质应基本一致。
夹杂物含量检验:夹杂物质量占比不得超过0.5%。
疑似固体废物排查:实行“现场+实验室”双轨排查机制。发现以下任一情形,须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 铅、铬、汞、镉及其总量中任一指标超关键限值2倍;
- 夹杂物含量高于0.80%;
- 10mm(不含)~20mm 或 20mm(不含)~30mm 未碎解纤维组分超限值1.2倍,或>30mm组分超0.50%;
- 抗张指数<15.4 Nm/g、耐破指数<0.70 kPa·m²/g、撕裂指数<3.85 mN·m²/g。
3. 取样
取制样设备、工具及样品袋须清洁、干燥、耐用;禁用金属工具采样,防止重金属二次污染。每个检验批须从各取样点均匀取样并混匀成1份,样品总质量≥5 kg。
集装箱取样数量及要求如下:

4. 实验室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夹杂物含量、未碎解纤维组分含量(仅限干法)、手抄片机械强度、重金属含量。各项指标均须符合《进口再生纸浆关键指标要求》。
5. 结果处置
所有布控指令要求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准予放行。
出现以下任一不合格情形,该检验批即判为不合格,并依规处置:
- 放射性污染、危险废物检验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置或退运;
- 表观特征、夹杂物含量、未碎解纤维组分、手抄片机械强度、重金属含量任一不合格的,实施退运;
- 经专业机构鉴别确认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规定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