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52号公告,正式施行《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本次修订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和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改革部署。
一、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需完成三个法定环节:决议解散、清算分配、注销登记。依据《公司法》,公司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结清经济补偿金等,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方可申请注销登记。
二、企业注销事由
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经核准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终止。
(一)解散
1. 自愿解散:由股东会(公司)、出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依章程或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常见情形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等。
2. 强制解散:包括行政决定(如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和司法判决(如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须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破产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法院审查属实并裁定宣告破产的,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企业清算流程
清算是企业注销前的法定义务,目的是保护债权人、投资者、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清算义务人应及时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一)成立清算组
1. 公司清算组: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清算组一般由董事组成,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另选除外。逾期未成立或不清算的,债权人、股东等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 其他主体: • 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组织清算; • 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过半数同意指定合伙人/第三人; • 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 •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清算组;逾期未组成的,成员或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二)清算组职责
清算组以清算为目的开展活动,代表清算中公司对外履职;股东会仍为权力机构,重大事项(如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确认)由股东会决定;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成立10日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个人独资企业为60日)。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向税务部门共享清算组信息。
公告内容包括: • 清算组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成立日期、办公地址、成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 债权人公告:名称、信用代码、公告起止时间、债权申报联系人及方式等。
(四)开展清算活动
清算组须: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 • 缴清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清算、出口退(免)税结清、发票及税控设备缴销;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所得按“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对外投资、股权出质、分支机构注销等。
(五)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后执行。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保→所欠税款→债务→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后须制作清算报告并签署确认: • 公司:全体清算组成员签署,报股东会确认(有限责任公司需2/3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监管机构确认); • 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由全体合伙人、投资人、成员大会(2/3以上表决权成员)确认; • 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
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完成后,企业应同步办理税务、企业登记、社保、海关备案、银行账户等注销手续。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专区”,实现多事项“一表填报、一次提交、一网通办”。
(一)普通注销流程
1. 税务注销 • 未涉税企业:系统无风险即出具清税文书; • 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如无发票、无欠税、信用A/B级等),资料不齐也可承诺后即时办结; • 不符合容缺条件的,须先办结未了事项; • 法院裁定破产或强制清算的,持裁定书可即时取得清税文书; • 注销前无需终止委托扣款协议,系统自动终止。
2. 企业登记注销:提交注销申请书、解散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清税信息已共享的,免交纸质清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须缴回;国有独资公司还需提交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政府批文。
3. 社保注销:企业注销登记后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须结清欠缴社保费、滞纳金及罚款。
4. 海关备案注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申请,注销前须确认海关手续已办结。
5. 银行账户销户: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及时办理结算账户注销。
(二)简易注销流程
1. 适用对象:企业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完毕,且无欠薪、社保、税款、罚款等情形,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真实性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吊销/撤销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存在股权冻结/抵押、尚持对外投资或不动产等情形的,不适用。
2. 免办清税情形:未涉税或仅涉税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未办结事项的,可免予单独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3. 办理流程: •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示期20日; •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在线提出异议; •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不提异议;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可在20日内申请注销;最长宽展期30日,总计不超过50日。
4.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两证整合”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与承诺书;提交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1个工作日内推送信息至税务等部门,10日内无异议即可办结。
(三)“一件事”集成办理
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注销专区,实现税务、企业登记、海关、社保、印章、银行账户等注销事项信息实时共享、联动办理: • 税务清税信息自动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核准注销后,同步将信息推送至人社、海关、公安、银行、央行等部门; • 各部门依规完成注销或备案信息更新,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五、特殊情形办理指引
(一)股东失联或不配合
经书面及报纸公告后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决议,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
(二)无法自行组织清算
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职或失联的,股东、董事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三)无法登录公示系统
未备案联络员或联络员变更的,可向登记机关补办备案后登录系统发布公告;吊销企业参照执行。
(四)营业执照、公章遗失
• 营业执照遗失:在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报纸公告作废,无需补发; • 公司公章遗失: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字确认; • 非公司企业法人公章遗失:由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或投资人签字确认;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公司执行。
(五)营业执照拒不或无法缴回
登记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六)股东死亡、注销或被撤销
由其合法继受主体或全体投资人代为办理注销,并在注销决议中说明情况;自然人股东死亡的,有权继承人凭身份证明及继承材料办理。
(七)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已注销
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继受主体申请;无继受主体的,由原登记在册全体股东(出资人)申请。
(八)法定代表人失踪、死亡或不配合
凭任免文件,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申请书;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九)已吊销企业注销
• 尚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吊销企业,可使用赋码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吊销状态可通过公示系统截图等替代证明; • 吊销后15日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十)税务非正常状态解除
非正常状态纳税人须先解除状态、补办申报。满足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批量零申报处理: • 非正常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均为零申报;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缴均为零申报,且无前期亏损弥补。
六、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隐匿财产、虚假记载、未清偿即分配财产的,由登记机关处罚;清算组未尽职导致债权人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董事怠于清算致财产灭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等须承担清偿责任;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的,将被撤销登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追究代理人及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其他重点提示: • 企业须在注销前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 用人单位注销前须依法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 • 企业由法人转为非法人组织或迁至境外的,视同清算; •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税务注销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 偷税行为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至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