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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中属性鉴别程序的困境与完善

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中属性鉴别程序的困境与完善 贸企通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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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贸格局与科技竞争深度变革背景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的关键手段,其法治化水平亟待提升。我国已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商务部主导的属性鉴别程序与海关一线执法之间存在立法衔接不畅、程序整合不足等问题。实践中形成的以内部函询为特征的“封闭性鉴别模式”,虽提升了专业判断效率,却因行政相对人全程缺位,导致权利保障薄弱、救济渠道受限。本文立足程序正义理论,剖析该模式的结构性缺陷,并提出兼顾专业性、公正性与参与性的系统性立法完善建议。

两用物项属性鉴别程序的核心难题及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中的属性鉴别程序,在立法、实践与救济三个层面均存在系统性问题,制约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

(一)立法模糊:程序转换机制缺乏明确准则

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两用物项鉴别权归属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而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123号公告)赋予海关“初步判定”权限,意在构建“海关初筛、商务部终裁”的协同机制。但由于123号公告层级较低,且与《管制条例》在程序衔接上缺乏细化规定,“初步判定”与“组织鉴别”的转换标准不明,法律未明确海关应在何种情形下启动提请程序。这导致前端执法裁量权过大,部分疑难案件可能被简化处理,削弱制度的专业性与严肃性。

(二)实践封闭:行政机关内部闭环运行致使程序正义缺失

立法模糊进一步催生以“海关函询—商务部复函—海关执行”为特征的内部闭环式“封闭性鉴别模式”,行政相对人被完全排除在核心程序之外,引发严重程序正义危机。

1.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被虚置

相对人在涉及自身权益的鉴别过程中处于被动失语状态:一是知情权受限,无法获知鉴别进程、专家资质、技术标准及程序正当性,难以实施外部监督;二是信息沟通受限,无法在关键阶段提交技术说明或专家意见,导致事实基础片面;三是结论透明度不足,《复函》通常仅给出“属于”或“不属于”的结论,缺乏说理与论证,相对人合理质疑无法得到回应。

2. 信息移送过程不透明且难以追溯

鉴别结论的客观性取决于海关向商务部移送证据的完整性与客观性。但123号公告未明确移送资料范围与内容要求,全过程属行政系统内部操作。相对人无从知晓海关提交了哪些材料、如何描述货物特征,使商务部鉴别建立在未经质证的单方信息基础上,后续抗辩缺乏事实支撑。

(三)救济障碍:抗辩与司法审查面临制度性难题

在封闭模式下,行政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面临多重结构性障碍。

1. 证据层面:《复函》作为证据效力难受质疑

商务部《复函》系行政机关内部往来公文,形式上不具对外效力,海关通常不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即便进入诉讼,相对人亦难以获取并有效质证。因其制作过程缺乏公开性,相对人无法掌握形成背景、依据及论证逻辑,实质削弱质疑能力。

2. 程序层面:救济渠道形式化与滞后性突出

相对人可在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后进行陈述申辩,但申辩对象为海关而非实际鉴别主体商务部,流于形式。更关键的是,该告知书被定性为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须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方可启动司法救济,导致干预严重滞后,无法阻断损害发生。

3. 司法审查层面:谦抑立场削弱审查实效

法院对涉国家安全与高度专业性的行政判断普遍采取尊重态度,审查多停留于形式层面,对程序正当性关注不足,纠正实质性错误难度较大。

综上,立法模糊、实践封闭与救济缺位三者交织,构成当前属性鉴别程序的深层次困境。制度完善亟需超越管理效率单一目标,回归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的法治本位。

系统性立法完善的构想

未来法律修订应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导向,围绕透明化、参与性、说理性与救济性四大原则,推进制度重构。

(一)建立具有透明度的参与机制

建议在法律层面确立覆盖程序启动至结论作出的全程互动机制,破除封闭运行惯性。具体包括:

1. 程序启动的正式通知

海关向商务部提请鉴别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对人出具《两用物项属性鉴别程序启动告知书》,载明鉴别事项、受理部门、法律依据及程序性权利。

2. 意见陈述与证据提交的保障

明确赋予相对人书面陈述申辩权及提交证据权。相对人可在限期内向商务部(或经海关转交)提交货物技术参数、最终用途说明、合规分析及专家意见等材料,确保事实基础全面、客观。

3. 鉴别结论的充分说理与回应

商务部出具的《两用物项鉴别意见书》须超越简单结论,履行严格说明理由义务:详述所采技术标准、关键事实(含对相对人证据的采信与否及理由)、判别推理过程,并针对性回应其核心抗辩。

4. 设立正式的异议复核渠道

相对人收到《鉴别结果告知书》后,有权向商务部提出一次书面异议。商务部应组织原鉴别人员以外的专家进行复核,重点审核新证据或新理由,并作出书面答复,形成法定对话与救济衔接机制。

(二)畅通与完善救济渠道

建议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明确界定为可申请行政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该文书虽属过程性行为,但已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质影响——海关据此终止调查、启动处罚,行为确定力与执行力实质启动,相对人丧失变更期待。若不纳入司法审查,将导致权利保护严重滞后甚至不可逆损失。

我国出口管制治理体系的优化,必须实现从“管理便利”向“法治保障”的理念跃升。唯有通过系统性立法设计,将程序正义深度融入管制实践,方能构建起既有力捍卫国家安全、又切实保障市场主体权利、促进合规贸易发展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

标题: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中属性鉴别程序的困境与完善
来源:兰迪律师,作者:李静
编辑:农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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