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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楚贸通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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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完成第二次修订,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25年12月27日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六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七条 国家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贸易政策合规机制。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涉外贸易政策时,应按规定开展合规评估。

第八条 中国依据平等互利原则,发展与各国各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参加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协定等区域经贸安排。

第九条 中国在对外贸易中,依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依互惠、对等原则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条 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等措施的,中国可依法采取反制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登记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须按规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对部分货物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仅授权企业可经营;非授权企业经允许亦可经营限定数量。违规进出口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经营范围内接受委托代为办理外贸业务。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规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须保密商业信息。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六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实行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国家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健康环保、资源保护、市场秩序、产业发展、金融平衡等十二类情形,可禁止或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

第十九条 涉及裂变/聚变物质、武器军用物资等进出口,或战时及紧急情况下,国家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与国际和平。

第二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必要时可经批准临时增列管制项目。

第二十一条 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限制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部分货物适用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依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可依法转内销;属配额、许可证或关税配额管理的,须取得相应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商品合格评定制度,认证、检验、检疫依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原产地管理,具体规则依法律及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进出口,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多种模式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相关部委依法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可基于国家安全、健康环保、产业发展、外汇平衡等七类原因,禁止或限制特定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十条 涉及军事、裂变/聚变物质等国际服务贸易,国家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可依法采取特别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方式(统称“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开展服务贸易的,须遵守《外商投资法》等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进口侵权货物危害外贸秩序的行为,可采取限期禁止相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与对外谈判,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平台,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

第三十四条 针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强制一揽子许可、排他性返授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依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给予中国国民待遇或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贸易反制措施。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六条 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者依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伪造原产地标记及证书、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检验检疫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须遵守海关监管、外汇管理、数据安全等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危害外贸秩序的,主管部门可公告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第四十条 对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严重损害中方合法权益的境外主体,可禁止或限制其对华货物、技术进出口及国际服务贸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规避措施提供代理、货运、报关、仓储、平台等支持。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四十一条 为维护外贸秩序,主管部门可对产业影响、贸易壁垒、救济措施适用性、规避行为、国家安全事项等开展调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启动须发布公告;方式包括问卷、听证、实地核查、委托调查等;调查结果应形成报告或裁定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方应予配合;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须严格保密。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据调查结果,可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明确反倾销、反补贴适用条件及实施方式。

第四十八条 进口激增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威胁的,可采取保障措施并提供产业支持。

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 对国际服务贸易增加或第三国限制造成的损害,可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经贸条约、协定的行为,中方有权要求纠正、补救,或中止履行义务;主管部门负责双边/多边磋商与争端解决。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外贸预警应急机制,开展贸易政策评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五十四条 对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可采取反规避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符合WTO规则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外贸发展战略,强化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协同。

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完善外贸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政策工具作用。

第五十九条 国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健全适应其发展的政策措施与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电子提单、电子发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应用与国际互认;支持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完善治理体系与监管举措。

第六十一条 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推动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与国际合作。

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建设外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专业服务供给;提升展会、线上平台等贸易促进平台功能;完善多元化、韧性国际运输通道与物流服务。

第六十五条 支持外贸协会、商会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协调自律、救济申请及政策建言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健全外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调解、仲裁、诉讼等高效便捷渠道。

第六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法开展展览、信息咨询等促进活动。

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重点扶持中小微企业、民族自治地方及欠发达地区外贸发展;加强外贸人才队伍建设,夯实高质量发展支撑。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九条 明确对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货物、未备案技术合同、违法进出口禁限货物/技术/服务、伪造单证、规避管制、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及从业禁止等法律责任;同时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两用物项、军品、核材料、文化产品等特殊物项的外贸管理,依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十一条 边境贸易及边民互市实行灵活便利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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