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正式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核查机制
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系统。海关在通关环节自动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使用情况反馈税务部门。已用于通关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责任
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和税务部门申报相关业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应急处理
因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实现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质《证明》供海关审核,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五、咨询服务
如遇技术或操作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热线: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来源:海关总署
编辑:勤小曦
免责声明:若上述内容存在错误或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一经核实,我们将迅速予以修正或删除,确保内容合规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