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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终审判决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与举证策略

从最高院终审判决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与举证策略 钲霖知识产权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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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源无线发射模块”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刘远芳(刘某甲)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发明专利(专利号:201510346448.3)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件背景

刘某甲系“无源无线发射模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刘某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9创造性的评述方式是否合法;(二)权利要求19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

最高法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属权利要求19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作为完整技术方案进行创造性评述,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权利要求19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4)相比存在三项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发射电路板位于线圈组上方”等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15)公开或给出明确技术启示,且该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选择,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判决书原文参见以下图片: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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