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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判决看光学器件专利的创造性审查边界

从最高院判决看光学器件专利的创造性审查边界 钲霖知识产权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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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导光板、背光模组及显示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缺乏创造性

202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认定名称为“导光板、背光模组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80014960.5)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驳回上诉。

案件背景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系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共同申请人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予以驳回,复审程序维持该驳回决定。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重新审查。

一审与二审核心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采用特定棱镜结构替代网点结构以提升出光均匀性;但该棱镜结构的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基础上,有合理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聚焦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4)为基准,本申请旨在解决“采用何种微结构实现导光板出光均匀”这一问题;而所涉棱镜结构已在对比文件1中明确披露,且作用相同;将该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4以改善出光均匀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显而易见的技术尝试,具有合理成功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属权利要求2–7亦随之不具备创造性。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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