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费用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一直是企业关务实务中的高频困惑点。结合近期实务咨询与海关权威回复,现梳理核心要点如下:
业务场景描述
问题描述:我国对进口旧机电实行装运前检验监管要求,由此产生第三方检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中未明确列明该费用。该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法律依据为何?
海关回复: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
-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成交价格指买方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且按规则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含直接与间接支付款项;
- “实付、应付价格”是指作为卖方销售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全部款项。
因此,装运前检验费用是否计入完税价格,关键取决于其支付性质与交易实质:
判断标准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
装运前检验系卖方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第三方实施,且费用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或买方按卖方指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此时该费用属于“起卸前相关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形:
费用非履行卖方义务所必需,亦非买方购货必须向卖方支付,亦非按卖方要求代付给第三方——则不属于成交价格构成部分,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一句话总结:
计税价格 = 成交价格 + 起卸前运费、保险费等;
成交价格 = 买方向卖方实付/应付、经调整的价款总额(含符合条件的间接支付)。
实际业务中情形更为复杂,如大宗散货买卖约定装港与卸货港检验费由双方分摊,则需严格区分:装港检验费(属起卸前)中买方承担部分应计入;卸货港检验费须据发生时点(起卸前或后)及责任归属具体拆分。
核心结论:
装运前检验费并非一律计入完税价格,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卖方履约义务的延伸,以及支付路径是否符合“为履行卖方义务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法定要件。
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参考
案例印证:企业因未将本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装运前检验费申报,被认定为低报价格,依据《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被处以行政处罚。
合规要点:准确理解“成交价格”内涵,紧扣“卖方义务”与“起卸前”两大原则,穿透交易实质分析费用属性,避免主观归类导致申报差错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