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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费用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问题,一直是业界的困惑点。近期后台网友的提问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思考角度,特此梳理分享。
01
业务场景描述
问题描述:
进口旧机电的装运前检验是由于我国对进口旧机电管理的需要要求实施的,因此会产生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中未见关于此费用的调整。请问这个费用是否要计入完税价格。依据是什么?
海关回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应包括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如上述装运前预检验费用不属于为履行卖方义务而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即不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必须向卖方支付的,也非按照卖方要求代卖方向第三方支付的,则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一句话总结:
计税价格 = 成交价格 + 起卸前运费/保费等。
成交价格 = 买方实付/应付给卖方的、经调整的价款总额。
结论:
根据第五条及第七条,装运前检验费用费用发生在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装运前检验费用如果属于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支付且卖方为履行自身义务向第三方支付的检验费用,或者买方按照卖方的要求将费用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在此情形下的装运前检验费用应作为货物运抵境内起卸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句话总结:
不计入的情形: 费用非履行卖方义务所需 + 非买方购货必须付给卖方的 + 非按卖方要求代付给第三方的。
应计入的情形: 费用属于卖方为履约委托第三方产生且由买方付给卖方 OR 买方按卖方要求直接付给第三方。此时视为起卸前相关费用。
当然实际的业务远远不止这么简单,比如说进口大宗散货,双方约定装港的检验费和卸货港的检验费都是买卖双方分摊,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对于检验费用进行区分和拆分,将装港的买方应付或者应付的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卸货港的检验费用需要区分是否在起卸前发生还是之后发生,买方承担的比例等等。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紧扣“成交价格”定义和“起卸前”原则,分析费用本质。
核心结论
装运前检验费不一定计入完税价格!关键看支付对象和性质。
符合特定条件(卖方责任链延伸或按指示支付)时,需计入。
02
海关行政处罚案例
核心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实付、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准确理解法规精神,结合交易实质细致分析费用属性,是合规的关键。
您在进口中还遇到过哪些审价难题?欢迎留言讨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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