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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计划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民用防弹衣,海关抽样检测认定产品防护等级达到军用标准,要求提供军品出口许可文件。请问未办理许可证直接发货是否合法?
答:根据表述,如经查实,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才可出口。如贵司未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即出口案涉警用头盔,则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出口案涉民用防弹衣如经海关查实需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的,会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如因此造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或其他影响的,可由海关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P海关调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通过更改商品实际收件地址后在境内转寄、更改部分入境邮包实际品名等方式将境内买家在“救心海外旗舰店”中购买的日本某制药株式会社救心丸运输入境。经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16年要求停止进口日本某制药株式会社的救心丸。经统计,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进口日本某制药株式会社救心丸共计3077件,货值共计人民币1645914.96元。以上行为有涉案邮件通关记录、商品订单数据、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更改商品实际收件地址后在境内转寄、更改部分入境邮包实际品名等方式将境内买家在“救心海外旗舰店”中购买的日本某制药株式会社救心丸运输入境。经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16年要求停止进口日本某制药株式会社的救心丸。经统计,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进口日本某制药株式会社救心丸共计3077件,货值共计人民币1645914.9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之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综合上述,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P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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