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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规|劳动者被调往新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如何认定?

人力资源合规|劳动者被调往新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如何认定? 合规周知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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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规要点详解

人力资源合规要点分为入职篇、在职篇及离职篇,全面剖析企业用工合规痛点。圣典律师专家团队从案例解析、法规政策解读到企业制度制定与落实,覆盖招聘录用至离职管理全周期,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法律合规辅导,助力企业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1年5月进入A印刷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月调至B纸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6月返回A公司,2018年3月10日被调至C公司,岗位均为驾驶员。2019年1月,C公司股东戴某以王某非其员工为由口头辞退。王某自2018年起未再为C公司提供劳动。

2019年12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仲裁裁决C公司支付9千余元。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至新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赔偿金时,劳动者请求将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单位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自2001年5月起在A公司工作,2018年3月10日调入C公司,结合社保缴纳记录及工资发放情况,可认定其与C公司自该日起建立劳动关系。C公司股东以王某非其员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C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王某系非因本人原因由A公司调动至C公司,且无证据显示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亦明确表示未获补偿,故其在C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自2001年5月起连续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

风险提示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若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新单位工作年限;若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新单位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时,不再计入原单位工作年限。

实践中,企业间调配员工现象普遍,当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因工作年限计算引发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调动;二是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本案符合上述情形,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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