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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探索碳市场与碳税协同治理新机制

【特别关注】探索碳市场与碳税协同治理新机制 转让定价人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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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来源:中国税务报日期:2025年12月24日版次:06作者:王伟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落实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5年12月24日 版次:06 作者:王伟域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政策。碳定价作为市场化减排的核心机制,其体系完善与创新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碳市场稳步发展,亟需借鉴“协同施策”的国际经验,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

碳市场与碳税协同共进的国际趋势

全球碳定价呈现碳排放交易系统(ETS)与碳税协同推进的趋势。据世界银行《2025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报告,截至2025年4月,全球已实施80种碳定价机制,包括43项碳税和37个ETS,覆盖全球近28%的排放量和约三分之二的GDP,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北欧国家、欧盟和加拿大在两者协同方面起步早、体系成熟。

北欧:碳税先行与税收中性

芬兰于1990年率先开征碳税,随后瑞典挪威丹麦等国相继推行,并贯彻“税收中性”原则,将碳税收入用于减免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缓解对经济竞争力的冲击,实现减排与经济增长双赢。在EU-ETS启动后,北欧国家通过豁免纳入ETS企业的碳税,避免双重征税,保障碳价信号统一和政策效率。

欧盟:多层次协同体系

欧盟构建了“权责清晰、功能互补”的多层次碳定价体系。EU-ETS作为核心,管控电力和钢铁、水泥等高耗能工业的固定排放源,确保总量控制与逐年减排。成员国则通过本国碳税或等效环境税,覆盖交通、建筑及中小企业等未被ETS纳入的分散排放源,形成“抓大管小”的嵌套模式。政策边界清晰、功能互补,有效构建全经济领域碳定价网络。

加拿大:联邦框架下的多元路径

加拿大实行全国统一碳价底线制度,允许各省选择碳税或限额交易体系。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采用碳税,覆盖全省70%-75%排放;魁北克省则与加州碳市场链接。未达标省份适用联邦碳税。大部分碳收入通过“加拿大碳奖励”返还居民,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提升社会公平性。该模式表明,在统一碳价目标下赋予地方政策选择权,有助于提高适应性与执行效率。

推进碳市场与环保税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以碳市场为先导,依托环境保护税发挥协同作用,暂未开征独立碳税。截至2025年6月底,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达6.7亿吨,成交额459.3亿元,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显现。在此基础上,应构建以碳市场为核心、环保税为补充的高效协同体系。

明确功能定位,实现无缝覆盖

确立“ETS主体、碳税补充”的协同格局。全国碳市场继续作为中长期减排核心机制,逐步扩围行业、优化配额分配。环保税可承担协同角色,针对交通、建筑及未纳入碳市场的工业排放源实施调节,实现“排放互补、功能协同”,提升整体治理效能。

建立衔接机制,避免双重核算

防止同一排放源重复计征是关键。碳税应覆盖除ETS管控设施外的所有化石燃料消耗,实现全领域覆盖。同时建立精准抵扣规则,允许企业在履约时对ETS范围外已缴碳税进行等量抵扣,或通过标准化系数实现碳成本互认,确保政策公平与企业负担合理。

创新收入利用,促进公平转型

践行“税收中性”原则,将环保税新增收入用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社保缴费或设立绿色转型基金,支持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坚持“低起步、稳提升”原则,配套发布税率调整与征管扩围的中长期路线图,设置过渡期优惠,减轻产业冲击,增强社会接受度。

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地方试点

强化法律保障与国家统筹,明确环保税与碳市场协同的法律路径。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差异化试点,因地制宜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和绿色金融工具。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标识制度,提升数据公信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对接,推动碳核算与绿色经贸合作。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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