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经D海关立案调查,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委托代理报关出口货物过程中,存在伪报品名及未经许可出口国家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D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XXXXX02X0000293497。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钛圆”,商品编号8108903290(无出口监管条件),申报数量64千克,总价75143元人民币。
经海关核查,该批货物实际为钛合金制品,规格为直径100MM,抗拉强度大于900MPa。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相关规定,此类钛合金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须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将管制物项伪报为普通“钛圆”申报出口,构成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及相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无许可证件不予放行。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申报不实的,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口管制物项,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并依法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出口资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违法事实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双重违法:一是将实际为钛合金的货物伪报为“钛圆”,并选用无监管条件税号申报,违反《海关法》关于“如实申报”的规定,属于“申报不实”;二是涉案钛合金因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未取得许可证即出口,违反《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构成“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需特别提示:金属材料是否受管制,取决于其材质、规格和性能等技术参数,而非通俗名称,企业应高度重视此项合规要点。
处罚裁量说明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本案违法经营额为6.46万元(不足50万元),法定罚款幅度为50万至500万元。但海关最终仅处以2万元罚款,主要基于以下减轻情节:
-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
- 主动整改并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涉案货值较低,数量少,未造成重大国家安全或经济损害。
上述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条件,体现了“过罚相当”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处理结果
综合违法事实、货值情况及减轻情节,D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