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外国判决的执行时效是多久?时效何时开始计算?在什么情况下,执行法院会考虑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诉讼时效?
根据《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以下简称“该法”)第一部分,判决债权人可就适用该法的判决,在判决之日起六年内,或在已提起上诉的情况下,自该上诉程序作出的最后一次判决之日起六年内,向尼日利亚高级法院申请登记该判决。该法对上诉的定义包括任何旨在解除或撤销判决的程序、申请新审理或中止执行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部长尚未发布命令将该法第一部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某一国家,则适用期限将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为12个月,或登记法院允许的更长期限。由于部长尚未发布命令启动该法规定的“六年”时效期限,因此该法规定的有效时效期限为12个月,但须经法院批准延长
根据 1922 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申请登记外国判决,可在判决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或在登记法院允许的更长期限内提出。因此,如果外国判决登记申请未在条例和法案规定的12个月法定期限内提出,则该申请将因超过时效而失效,除非法院为判决债权人延长期限。最高法院在Marine & Gen Ass Co Plc v OU Ins Ltd(2006年4月NWLR(第971部分)622页)中确认这一立场。该法案并未规定执行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会考虑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诉讼时效
根据《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和《1922年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外国法院作出的唯一可在尼日利亚强制执行的判决是具有终局效力的判决,该判决规定了应支付的款项(不包括税款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例如罚款或处罚)。因此,非金钱判决或中间裁定在尼日利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是的。该法案要求向高等法院申请登记外国判决。根据该法案,高等法院是指州高等法院、联邦首都区高等法院(阿布贾)或联邦高等法院。外国判决登记后,即可由登记法院执行。然而,为谨慎起见,最好向管辖范围涵盖在尼日利亚境外进行的原诉讼标的的法院申请登记外国判决。在2014年判决的Access Bank Plc v Akingbola(未公开案件编号M/563/2013)中,拉各斯州高等法院裁定,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不能在拉各斯州高等法院登记和执行。法院做出此项裁决的理由是,导致判决的诉讼标的属于《1999年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第251(1)(e)条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事务法》项下联邦高等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如果原诉讼在尼日利亚审理,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联邦高等法院。因此,法院认定登记申请应向联邦高等法院提出,并撤销了先前作出的判决登记。在Kabo Air Limited v The O' Corporation Limited(2014年LPELR-23616 (CA))中,上诉法院也指出,该判决拟登记的标的涉及航空领域,而航空领域属于联邦高等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因此,上诉法院裁定,联邦高等法院有权受理在冈比亚取得的判决的登记申请。上诉法院后来在其最近的判决中Kabo Air Ltd v The O' Corporation Ltd (2022) LPELR-58721(CA) 重申该立场
承认外国判决的过程包括由法官主持的法庭听证会,法官必须首先审理外国判决登记申请。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判决将被登记在判决登记册中。判决登记后,如果未被上诉撤销,判决债权人即可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强制执行可能需要也可能不需要法庭听证会。外国判决获得承认或登记后,判决债权人可以根据《法警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执行方式来强制执行该外国判决(该判决现在被视为登记该判决的法院的判决)。这些方式包括签发扣押令,授权法院执达员扣押判决债务人的财产;以及通过扣押程序强制执行,该程序需要法庭听证会,通过扣押程序扣押判决债务人应得的第三方款项以清偿判决债务。如果需要扣押财产,判决债权人必须从相关法院获得执行令或强制执行令。获得执行令的过程大多是行政性的,很少涉及法庭听证,除非在各级法院规则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必须先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签发执行令
执法:外国判决一旦获得承认,在尼日利亚境内执行该判决的程序是什么?
外国判决一经登记,在执行方面与尼日利亚高级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可以就已登记的判决提起诉讼。判决所登记的金额应计息,登记法院对已登记判决的执行拥有与该判决最初由登记法院作出并于登记之日登记在册时相同的控制权。登记后,所有在尼日利亚可用于执行高级法院判决的程序均可用于执行外国判决。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和不动产扣押令、扣押令程序以及在其他执行手段均告失败后,若判决债务人仍无力偿还债务,则可将判决债务人监禁。判决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判决传票和财产扣押令,以执行已登记的判决
最常见的陷阱是无视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导致最终判决的作出,而该判决本应依据1922年《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格罗夫纳赌场诉哈拉维案(Grosvenor Casinos v Halaoui (2009) 10 NWLR, Part 1149, page 309)确立了这样一项原则:针对居住在尼日利亚的被告作出的外国判决,如果被告不愿出庭或以其他方式服从其管辖,则根据该条例,该判决在尼日利亚不予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依据《外国判决(相互执行)法》(以下简称“该法”)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虽然该法第一部分规定了六年的诉讼时效,但由于司法部长尚未将该部分适用于任何国家,因此申请登记外国判决的诉讼时效为自判决作出之日起12个月。外国判决登记申请常常在超过12个月的时效期限后才提出,且未向登记法院申请延期。这通常会导致此类申请因技术性问题而被驳回。此外,外国判决登记后,执行有时会因上诉而停滞或延缓,这些上诉可能持续数年,最终甚至上诉至尼日利亚最高法院,造成严重的延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