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鸟敲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判决明确判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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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外形为“小鸟敲击”造型的产品近年在电商平台走红,兼具创意门铃与趣味玩具双重属性。近日,一起围绕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不仅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更厘清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产品种类”认定的关键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系“小鸟敲击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设计以独特造型和趣味性在市场形成识别度。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销售的一款产品外观与其专利高度一致,遂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产品页面标注为“门铃”,功能定位为安防警示,而原告专利为“玩具”,二者用途不同、不属于同类产品,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产品种类”,不能仅依据被诉方单方标注,须结合产品外观、实际功能、使用场景及消费者认知综合认定。
经查,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结构特征等方面完全相同;其商品链接含“敲门神器”“创意门铃”“玩具”等多重关键词,买家评价多为“孩子喜欢”“宝宝玩得很开心”,证实其实际被作为儿童玩具广泛使用,具备玩具的核心功能与属性。
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强调:判断产品种类是否相近,应参考简要说明、国际分类表、功能、销售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多元因素;即使分类标示不同,若功能、结构、用途实质相同或相似,仍应认定为相近种类产品。据此,被告行为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
本案揭示了数字经济下功能融合型产品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新课题。法院提示:专利权人对存在多用途可能的创新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主动载明适用场景;市场主体不得借“类别标注差异”规避侵权责任,产品的实际属性与使用方式才是判定核心。经营前应开展专利检索,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防范模仿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来源:山东高法 菏泽中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