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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公开新闻数据≠免费资源,舆情分析岂能任性爬取?

法官说法 | 公开新闻数据≠免费资源,舆情分析岂能任性爬取? 知产前沿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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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腾某公司运营腾某网及腾某新闻APP,通过持续技术投入、版权采购与专业采编,系统性采集、加工并运营新闻数据,形成具有显著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平台用户协议明确禁止未经许可的爬虫抓取及商用行为。

网某公司运营战某APP,大规模实时抓取腾某公司新闻数据,提供全文浏览、舆情分析报告服务,并构建付费舆情监测系统,向SVIP用户及企业客户收取年费4998元至16万元不等。腾某公司公证取证确认其累计抓取新闻数据超11万条,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主张停止侵权并索赔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网某公司辩称抓取属公开数据行业惯例,已遵守robots协议且行为已终止。

法院审理

福州中院一审认定: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腾某公司依托平台积累的新闻数据构成其商业模式核心资源;网某公司通过抓取该数据开展舆情监控、热点分析等商业化服务,分流用户流量、削弱广告收益与数据衍生服务能力,损害腾某公司合法权益。

法院指出,腾某公司对经长期资金投入、技术处理与人力运营形成的新闻数据集合整体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网某公司未获授权、未支付对价即大规模抓取并商用,主观恶意明显,客观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与商业道德。关于“遵守爬虫协议”抗辩,法院强调:允许公众获取信息不等于默许营利性商用,数据流通须遵循“授权+限制”原则。

一审综合战某APP用户规模、服务报价、涉案数据贡献度、运营投入及侵权恶意等因素,判令网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8.265万元,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阶审查框架: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认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商业道德与多元利益平衡为标尺,界定数据领域竞争边界。本案确立“技术手段合法性筛查—竞争目的合理性评估—损害后果实质性认定”三阶审查框架:

1. 技术手段的合法性筛查

司法审查突破“技术中立”表象,聚焦技术应用是否实质扰乱竞争秩序。本案中,网某公司实施高频、实时、海量抓取,远超合理使用范畴,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2. 竞争目的的合理性评估

数据使用应激发创新、促进要素流动,而非造成同质化替代或掠夺交易机会。网某公司将腾某公司新闻数据嵌入自身平台,使用户无需跳转即可完成内容消费,直接分流流量、稀释广告价值,构成对权利人商业模式的实质性替代。

3. 损害后果的实质性认定

损害不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更应涵盖数据资产贬值、用户粘性下降、衍生产品开发机会减损等新型竞争损害。网某公司“不劳而获”式商用,既剥夺腾某公司流量优势与交易机会,亦破坏公平、等价的市场秩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损害竞争优势”的构成要件。

专家点评

徐森艺
集美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博士

本案精准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公开数据合理使用边界难题,明确新闻数据集合体可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判决从“资金投入+技术加工+人力配置”三重维度,确认经系统性采集、清洗与结构化处理的数据集合具备独立商业价值,即便单条新闻内容公开,其整体聚合效应与衍生服务能力仍应获得法律保障。同时,“三阶审查框架”兼顾技术创新激励与市场秩序维护,为同类数据抓取纠纷提供可复制、可验证的裁判范式。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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