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读
8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强化税务监管刚性要求。
核心要点
- 出口货物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退(免)税申报;
- 逾期未申报的,视同内销,须补缴增值税;
- 如需调整往年收入,可能加征滞纳金。
《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前政策未设申报截止时限,部分企业存在长期延迟申报现象,主要表现为三类情形:
- 逃避附加税费:生产企业不申报出口,规避“免抵额”计算,从而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隐匿收入或违规抵扣:贸易公司对无进项票等无法退税业务,既不办理免税也不确认收入,甚至违规抵扣内销税款;
- 不收汇业务长期挂账:对无法收汇业务未按规定转为免税处理,形成税收管理盲区。
尽管当前为征求意见稿,但释放出税务监管全面“阳光化、期限化”的明确信号。
二、申报期限与操作规则
1. 常规申报期限
适用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人应自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并同步完成收汇。
特别提示:收汇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前完成。
2. 超期申报程序
超期申报须在补全退(免)税凭证及电子信息基础上,额外提交银行收汇凭证、结汇水单等收汇材料,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 终极截止时限
自报关出口之日起满36个月仍未申报退(免)税的,一律视同内销,依法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建议
建议企业在2025年底前,全面梳理2023年(含)以来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建立动态台账,分类处置:
- 可退税业务:及时完成申报;
- 符合免税条件的业务:尽快补办免税申报;
- 既不可退税、又不满足免税条件的业务:按内销处理并补缴税款,防范滞纳金及行政处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