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规:超限20%以内仅批评教育,重点货运源头须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不予罚款,仅予批评教育;同时要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将实时计重数据及视频监控全面接入货运源头网络视频远程监控系统。
违法超限运输分级处理标准
非现场检测违法情形处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明确,经非现场检测设备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理: [2]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给予批评教育; [2]
(二)超过20%但未达50%的部分,处每吨300元罚款; [2]
(三)超过50%的部分:20%至50%区间按每吨300元罚款;超50%部分按每吨500元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要求
数据接入与单位范围界定
第十六条要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须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全部实时计重数据及视频监控接入货运源头网络视频远程监控系统 [2] 。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包括: [2]
(一)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煤炭、铁粉、矿石等规模以上生产企业; [2]
(二)年出场(站)货运量超10万吨,或年货运车辆通行量超5000辆(次)的港口、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物流园区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 [2]
(三)生产重量超80吨不可解体物品的企业; [2]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入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 [2]
(五)发生过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其他货运源头单位。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