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主要相关方及职责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涉及政策执行、数据申报、核查及国际合作等多个环节,主要相关方及其职责如下:
01 进口商(报告申报者)
作为CBAM的直接履约主体,进口商通常为欧盟境内的企业;若其在欧盟无实体,则可由间接海关代表履行义务。
职责包括:在CBAM过渡登记系统注册并提交季度、年度报告(含进口商品数量及隐含碳排放量);正式实施后购买并清缴CBAM证书以支付碳关税;向出口商索取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数据,涵盖直接排放及部分间接排放。
02 欧盟主管机构
欧盟委员会负责整体政策制定、标准修订、CBAM登记处建设与管理,并监督成员国执行、协调信息共享与国际合作。
各成员国国家主管部门(NCAs)则承担本国范围内的监督、报告审核及违规处罚职能。
03 出口商及生产商(非欧盟企业)
指向欧盟出口CBAM覆盖商品(如钢铁、铝、水泥、电力等)的境外企业。
须向欧盟进口商提供真实、完整的碳排放数据,包括生产工艺、直接排放量及符合条件的间接排放量。
04 核查机构
由欧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NABs)依据法规授权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与技术能力。
主要职责是对采用实测法核算的碳排放数据开展独立核查(verification)。
来源: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