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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认证新规详细说明,24问24答!

2026年认证新规详细说明,24问24答! 奥贝尔认证君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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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新规实施时间节点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该日起,所有新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活动须符合新规要求。

2. 特定行业认证的适用条款

IATF 16949、ISO 22163等不以GB/T 19001或ISO 9001为认证依据的特定行业QMS认证活动,应满足新规第3.9、3.10和5.12.1条要求;审核组成员须持有QMS审核员注册资格 [2]

3. QMS专业领域审核员资质要求

拟开展QMS认证业务范围,须配备至少2名本机构评定的QMS专业领域审核员;QMS实习审核员不得作为专业领域审核员,亦不参与专业领域评定 [3]

4. 现有业务范围的持续合规要求

已开展QMS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须确保持续具备至少2名QMS专业领域审核员;若人数不足2人,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开展该范围的认证活动 [4]

5. 审核员转机构后的专业领域认定

审核员转入新机构后,原机构评定的专业领域不自动延续;新机构须依据新规第3.6条建立基于风险的能力评定准则,并独立完成专业领域评定 [5]

6. 专业审核经历的认定标准

“全程与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在同一组实习”指:仅限本机构内部获取的完整现场审核经历(含初审、监督、再认证),从首次会议至末次会议全程同组;实习审核员不计入审核人日,但计入周期年内现场审核天数;其审核活动与发现由同组专业审核员或指定QMS审核员负责 [6]

7. 特定行业审核经历是否可用于QMS专业领域评定

仅QMS认证审核经历可用于QMS专业领域评定;IATF 16949、AS9100、TL9000等特定行业体系审核经历不得作为依据 [7]

8. 不符合新规3.6条款人员的见证评审安排

对新规发布前5年内在本机构完成10次及以上专业审核的人员,见证评审须由本机构评定合格的QMS专业领域审核员担任见证人,在第二阶段初审、监督或再认证中同组实施;见证时间不计审核人日,但计入双方周期年现场审核天数;能力不足时见证人须接管审核任务 [8]

9. 超额审核天数的处理方式

单个周期年内现场审核天数超过180天的QMS审核员,其超额部分所参与的现场审核无效;认证机构须于该次无效审核结束一个月内,重新组建合规审核组实施审核 [9]

10. QMS有效认证证书数量统计口径

统计时点为2026年1月1日及之后任意日期;“有效认证证书数量”包括状态为“有效”和“暂停”的QMS认证证书 [10]

11. QMS实习审核员不得担任技术专家

QMS实习审核员不得被评定为QMS认证业务范围的技术专家 [11]

12. QMS运行起始时间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范围涉及法定行政许可的,QMS实际运行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之日 [12]

13. 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的影响期限

因组织自身原因被暂停、撤销或注销QMS认证证书未满一年的,认证机构不得受理其新认证申请;证书暂停后未恢复,于有效期届满后失效的,自暂停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13]

14. 认证费用支付主体要求

2026年1月1日起,认证费用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的上级或下级单位代付可接受;个体工商户可由经营者个人支付认证费,其他类型委托人不得由个人支付 [14] 。2025年12月31日前已签合同付款方式不符新规的,须于2026年1月1日前签署补充协议或重签合同予以明确 [14]

15. 监督审核时间间隔计算规则

监督审核间隔按“本次开始日期距上次结束日期不超过12个月”计算;每个日历年至少实施1次监督审核;正常认证周期内至少包含两次监督审核 [15] 。证书因未按期接受首次监督审核被暂停后恢复,但第二次监督审核未能于证书签发后24个月内完成的,须再次暂停 [15]

16. 提前再认证的审核安排

获证组织可与认证机构协商提前启动再认证;提前再认证审核距上一次监督审核不得超过12个月,且认证周期内每个日历年须有1次监督或再认证审核;否则须暂停证书 [16]

17. QMS与其他体系结合审核的专职审核员要求

除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认可机构已明确允许的体系外,QMS不得与其他管理体系开展结合审核;确需结合审核的,审核组须至少配备1名各相关管理体系领域的本机构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 [17]

18. 分场所审核时间最低要求

分场所现场审核时间须满足新规第5.4.2条;QMS单体系审核时,其最小审核时间不得低于附录B规定时间×50%(分场所系数)×80%(现场审核系数) [18]

19. 再认证严重不符合验证逾期后的第一阶段审核形式

再认证严重不符合验证未在原证书到期前完成导致证书自动失效的,认证机构须按初次认证程序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可非现场进行,但须符合新规第5.6.2.2条具体适用条件 [19]

20. 初次认证严重不符合验证逾期后的第二阶段重审时限

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严重不符合验证的,认证机构须于验证截止日后30日内重新实施第二阶段审核 [20]

21. 暂停情形快速消除的处理原则

调查核实确认存在暂停情形的,认证机构应在5日内作出暂停决定;若暂停情形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已彻底消除且无复发风险,可在作出决定前免于暂停;若决定已作出,则须经正式验证确认原因消除后方可恢复证书 [21] 。首次监督审核超期或第二次监督审核未在首次结束后12个月内开展的,必须暂停证书 [21]

22. 认证记录签名形式要求

认证记录须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并经认证机构认证;未采用电子签名的,须为手写签名;禁止使用个人名章替代签名 [22]

23. EC9000等工程建设施工企业QMS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认证依据含GB/T 19001和/或ISO 9001的认证活动(含EC9000),其认证证书编号须严格遵循新规附录C编制要求 [23]

24. 认证机构转换后证书编号的认证周期衔接

按新规第5.2.3条完成认证转换的,新认证证书编号中的认证周期可延续原证书周期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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