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面积79.6万平方公里,人口约2.4亿,为全球第五大人口国。其地处南亚,南濒阿拉伯海,东、北、西分别与印度、中国、阿富汗和伊朗接壤。中国与巴基斯坦是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自2015/2016财年起,中国连续成为巴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及第二大出口市场。中巴经济走廊作为“一带一路”标志性项目,于2013年启动,截至2025年初已公示21个项目,涵盖水电站、风电、火电、港口等能源与基建领域。两国正持续深化工业、农业、矿业、电力及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截至2023年末,巴基斯坦外商投资存量达285.1亿美元,其中中国对巴直接投资存量为63亿美元 [2][3] 。
一、巴基斯坦外商投资政策
巴基斯坦自1997年起施行外商投资政策,并于2013年、2023年两次更新,系统推进市场开放。1997年政策首次赋予外资与本地投资者同等准入权,覆盖制造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及农业等领域。2013年政策聚焦落实《国家政策文件》与《2030年愿景》,确立四大指导原则:降低营商成本、简化流程、建设产业集群与经济特区、强化贸易—产业—货币政策协同。
当前外资可进入绝大多数行业。仅因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受限的领域包括:赌场运营、含酒精饮料生产、武器弹药、原子能、烈性炸药、货币铸造等。
2023年新政策进一步强化全流程投资者便利化服务,在准入、实施与运营各阶段提供支持:
- 资金汇入与汇出:依据1976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及1947年《外汇管制法》,经批准的工业企业外资可随时以原币汇回原始本金、利润、利润再投资及资本增值收益;债权人亦可依贷款条款汇回经批准的外币本息。
- 资本、利润、股息等:在遵守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外汇管理规定及2017年《公司法》前提下,外资可按投资所用货币或自由兑换货币汇出。
- 技术类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特许经营费、交叉收费、转让定价及业务流程外包款项,均按《外汇手册》规则允许汇出;此前获批项目不受新规限制。
巴基斯坦政府重点鼓励外资进入以下领域 [4] :
- 工程机械制造
- 矿产与矿业开发
- 低碳产业、电动汽车及零部件
- 电子信息技术及相关服务(含前沿技术)
- 化工、可再生能源及油气产业
- 制药、手术器械与医疗设备
- 高端纺织业(聚焦创新产品)
- 农业与食品加工(含果蔬水产、高附加值农业及先进服务),以延伸农产品下游产业链
- 金融服务
- 物流与交通运输
- 旅游业
- 软性基础设施(教育、人力资源、技术研发),降低对外部技术依赖,提升人力资本与高附加值产业协同效应
二、巴基斯坦境内公司设立相关规定
巴基斯坦法律认可外资以三种形式开展经营: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Partnership)及注册公司(Company)。其中,公司制是最主流且受《2017年公司法》全面规制的法人形式,取代此前《1984年公司法》,构成该国现代公司治理核心法律框架。
(一)公司设立基本要求
根据《2017年公司法》:
- 公众公司:三人及以上发起人签署公司章程大纲并满足注册要求即可设立;
- 私人公司:两人及以上发起人可设立;
- 单一成员公司(SMC):一人可设立,章程须指定清算继承负责人。
公司责任类型包括:
-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成员责任限于认缴未缴出资额;
- 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成员责任限于清算时按章程承诺向公司资产出资之金额;
- 无限责任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设立流程与材料要求
公司设立需完成名称预核、提交申请及注册审核,关键材料包括:
- 由授权中介或拟任董事签署的合规声明;
- 经全体认购人签署、见证并注明日期的公司章程;
- 股份有限公司可附公司章程,担保公司或无限公司则必须提交;
- 公司注册前的联络地址。
注册官发现材料缺陷、遗漏或不合规,可限期要求补正;逾期未改者将拒绝注册。材料齐全后,注册官签发《公司注册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与注册号、注册日期、公司性质(公众/私人)、责任类型(有限/无限)及具体形式(股份/担保)。该证书为公司依法成立的决定性证据。
公司章程备忘录应明确以下内容(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 公司名称(公众公司末缀“有限公司”,私人公司为“(私人)有限公司”,SMC为“(SMC-私人)有限公司”);
- 注册办事处所在省份或联邦辖区;
- 主营业务范围(现有公司沿用原章程目的条款第1项;若不符,须申报修订并提交更新版章程);
- 涉及许可类业务的,须依相关法规特别列明;
- 股东责任限定为有限责任;
- 注册资本总额及股份划分方式。
(三)特别行业监管要点
除特殊行业外,外资准入普遍实行“注册即准入”,无需事前审批。外国公司可在巴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
金融领域监管分工明确:
- 银行业(含外资银行分行)由巴基斯坦国家银行(SBP)监管;
- 资本市场、保险、非银金融机构、伊斯兰参与凭证及养老金计划由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P)监管;
- 并购交易由巴基斯坦竞争委员会依《2010年竞争法》及SECP依《2017年公司法》协同监管。
三、土地与税收相关规定
(一)土地获取与使用
外国投资者可依法租赁土地,不受限制;转租及转让权原则上亦无限制,但须遵守与出租方的合同约定及联邦或省级法规。具体政策条款明确:
- 2.4.1 外国投资者有权依据主管部门规则无限制租赁土地;
- 2.4.2 土地转让不受限,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受联邦/省级法规约束;
- 2.4.3 对外国房地产开发商的限制已取消,适用与本国开发商同等规则。
(二)税收政策
联邦政府可依法对含外资的工业企业授予法定税收减免。外资所得税负不得高于同等情况下的本国投资者税负。中巴两国于1989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先后于2000年、2007年、2016年签订三份议定书。据此,中国企业在巴投资可享受协定项下全部税收减免。
四、争议解决机制
涉外投资争议可通过以下路径解决:
- 依据《2011年商事仲裁法》,境外投资者有权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 《2011年(仲裁协议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已生效,保障国际仲裁裁决在巴执行;
- 若投资协议中有约定,且已穷尽当地救济程序满6个月,投资者可就协议争议提起国际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