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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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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统一专利法院(UPC)年度关键裁决与实践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多项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随着更多上诉判决公开,管辖权归属、专利有效性与侵权判定的实体法适用,以及执行程序规则,已成为实践焦点。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UPC案件数据呈现更清晰的司法倾向。自2023年6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在已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 侵权诉讼中,约50%案件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构成侵权;25%认定不侵权;25%认定专利无效 [2]
  • 仅涉撤销的诉讼中,36%涉案专利被撤销;其余在诉讼中被确认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2]
  •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准;证据保全/检查类申请则几乎全部获准 [2]
  •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多涉程序性事项或初步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2起原判被撤销(占比33%) [2]
  • 超50%的侵权主张与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2]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中裁定:侵权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不例外 [3]

若侵权诉讼中涉及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专利的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直接裁定有效性;但若其合理认定该专利在有管辖权的他国法院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高度可能性,可中止诉讼。对于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侵权法院有权就当事人间有效性争议作出裁决 [3]

UPC据此将该案解释为支持其签发跨境禁令的权限,范围可覆盖未加入UPC的国家(如英国、西班牙)。专利权人可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从而寻求泛欧救济——前提是其持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 [3]

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确立管辖权;该原则随后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用于审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3]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UPC上诉法院同日发布两项关键裁决,明确创造性步骤与充分披露的审查标准,预计将成为后续案件援引重点 [4]

在安进诉赛诺菲案与梅里尔诉爱德华兹案中,上诉法院确立创造性判断路径:首先识别专利所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再考察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实起点”出发,在优先权日是否能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方案。该方法与欧洲专利局“问题—解决方案法”相似但强调主观可预期性,而非单纯技术可行性 [4]

关于充分披露,法院认定标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无需创造性努力、不承担过重负担,即可依据说明书复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多数权利要求,披露一种实施方式即满足要求;若权利要求含功能性特征,无需所有实施例均可实现,只要能从中获得至少一个合适实施例即可。法院明确排除“所有可设想实施例均须可实施”的过高要求 [4]

执行机制

UPC命令主要通过罚款执行。柯达诉富士胶片案中,上诉法院明确:罚款须由UPC另行签发正式罚款令;仅在主裁决中载明罚款金额不具强制执行力。罚款令可于后续单独作出,并与先前裁决中的罚款条款挂钩 [5]

由此形成两阶段执行流程:先取得罚款令;再于违约发生时依该令启动强制程序 [5]

诉讼费用调整

自2026年1月1日起,UPC诉讼费用全面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类型涨幅更高 [6]

本次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财务自足,但若当事人在书面程序结束前和解,法院将退还最高60%的诉讼费——该机制或值得在新年度进一步评估优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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