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政策更新与实务指南
随着中资企业加速“走出去”及个人跨境投资、经营日益频繁,因CRS信息交换、境外融资、上市架构搭建等需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已成为高频刚需。

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2016年第40号、2019年第17号公告。新规全面优化申请流程、拓宽适用场景、压缩办理时限,并支持企业与自然人全流程网上办理。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场景
《税收居民证明》是纳税人在境外使用的法定文件,用于向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核心用途包括: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截至2026年初,中国已与11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税收协定,覆盖全球主要经济体,为跨境经营提供有力税收保障。

小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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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与主体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
- 企业或个人(统称申请人)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得独立申请,须由其中国居民业主、投资人、合伙人或总机构代为申请;
-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由业主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申请;合伙企业由中国居民合伙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 什么是中国居民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即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国公民一般属于居民个人,除非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暂时离境,待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的,仍属居民个人。
外籍个人符合上述“有住所”或“183天”条件的,同样认定为居民个人。
2. 在中国境内有房产是否等同于有住所?
否。
税法所称“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不等同于实物住房。
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境内短期居住并拥有房产的境外个人,若习惯性居住地仍在境外,不构成中国税法意义上的“住所”。
3. 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 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自然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其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线下办理: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
4. 办理时限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能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书面告知不予开具理由;
无法自行判定的,应提请上级税务机关判定,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5. “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与“预计减免税金额”如何填写?
仅当申请目的为“享受协定待遇”时填写:
- 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金额:填写与该证明相关、申请人已取得或将取得的协定项下收入,按外币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元;合伙企业合伙人按协议计算应得收入填报;
- 预计减免税金额:填写按缔约对方国内法应纳税额与按协定应纳税额之差,同样折算为人民币元。
6. 税务机关印章如何加盖?
通过电子税务局领取的《税收居民证明》,自动加载各区税务局电子印章;通过办税服务厅领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后加盖实体公章。
7. 可申请开具的期间范围
申请人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时间限制。
8. 新规施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5年4月1日后提交的所有申请,均适用本公告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下列情形办理:
- (一)分支机构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二)个体工商户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 (三)个人独资企业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 (四)合伙企业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以享受协定待遇为目的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以非享受协定待遇为目的的监管文书或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如户籍、住所说明、出入境记录等);涉及总分机构或合伙关系的登记注册资料等。资料为外文的,须同步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
四、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六、能够自行判定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自行判定的,提请上级税务机关判定。
七、对方对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及样式样本,税务机关可依规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第40号、2019年第1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