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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及解读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及解读 冉军讲税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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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冉军讲税,了解IPO公司/上市公司涉税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现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1.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doc
  • 2.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wps
  • 3.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提升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依结果实施激励与约束。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组织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协同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行业协会,推进信息共享与联合奖惩。

第二章 信用积分规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分为机构与人员两类:

  • 机构评价依据:实名制遵守情况、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年度评价结果等;
  • 人员评价依据: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六条 信用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

  • 机构及人员自主报送;
  • 税务征管与监管过程中生成的信息;
  • 其他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公开信息。

跨区域服务信用信息统一归集至机构注册地。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风险管理、举报投诉、违法线索等开展执业检查,并及时将结果录入系统。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信用积分由平台按附件1、附件2自动计算生成。

第九条 机构信用积分为年度累计积分,按月公告,每年重置;人员信用积分为长期累计。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各省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机构信用等级(Tax Service Credit, TSC)分五级,满分500分:

  • TSC5级:400分以上;
  • TSC4级:300–399分;
  • TSC3级:200–299分;
  • TSC2级:100–199分;
  • TSC1级:不满100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TSC5级:

  • 上一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 报送基本信息不满3年;
  • 上一周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中止服务。

第十三条 新设立机构首年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不高于TSC1级:

  • 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 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且未解除;
  • 负责人在原机构被列为失信/严重失信期间新设并任职的。

第十五条 对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依处理结果直接降低信用等级或记入执业负面记录。

第十六条 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主体为2年,期满自动解除;列为前须核实事实、送达通知书并告知申辩权及信用修复事项。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平台、电子税务局及办税服务场所,公告: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 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 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机构及服务人员可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平台、电子税务局查询对应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机构及人员应通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主动展示信用状况。

第五章 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健全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及信用修复制度。

第二十一条 信用异议可申请复核:

  • 对积分、等级或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在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提交附件3申请复核,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对拟列为失信/严重失信有异议的,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辩并申请复核,税务机关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问题的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分别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15或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查,复杂情形可延长不超过15或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举报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已有处理结论且无新证据;
  • 正处于司法、执法办案过程中的;
  • 不属于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失信主体满3个月、严重失信主体满1年,可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提供履行完毕证明及信用承诺书;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停止公告、解除惩戒,并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信息。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建立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实施分类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TSC5级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 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 所代理纳税人发票管理可按高一级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执行(D级除外);
  • 依托税务信息系统提供批量申报、在线咨询等便利化服务;
  • 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第二十八条 对TSC4级、TSC3级机构实施正常管理,适时开展政策辅导,并可视积分变化适用部分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TSC2级、TSC1级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业务予以重点关注,并在日常检查中重点安排。

第三十条 对TSC1级机构,额外采取以下措施:

  • 向其委托人推送风险提示;
  • 涉税服务协议采集须双方现场办理;
  • 停止提供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涉税服务失信/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约束措施:

  • 公告并推送至社会信用平台;
  • 向委托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风险提示;
  • 涉税业务须与委托人共同现场办理;
  • 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
  • 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对涉税服务人员,依信用记录实施如下措施:

  • 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时作为参考;
  • 信用良好者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 担任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须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 从事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复杂业务人员,未参加合规培训或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告知委托人;
  • 失信/严重失信人员除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可视情加强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纳税人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明知受托人未报送基本信息或已被列为失信主体仍委托的,该纳税人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现场受理代理业务时可查验信用码;代理纳税争议沟通时,发现无授权或3年内有处罚记录的,应要求纳税人到场沟通。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可颁发信用等级证书,提供信用积分查询及下载服务,并对年度积分排名靠前者给予激励;鼓励机构在经营场所展示信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8号)等四份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要点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落地,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税务总局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强化信用结果应用。

二、信用评价主要内容

分为机构与人员两类评价。机构涵盖行政合规、服务质效、行业自律、党建及纳税信用等维度;人员聚焦基本信息、执业与不良记录、纳税表现等。

三、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依托税务信息系统,整合机构自主报送、税务征管与监管数据、其他部门及行业协会公开信息;跨区域服务信息归集至注册地。

四、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TSC等级按年度积分划定,五级标准明确(400+至<100分);新设机构首年不高于TSC3级;存在纳税信用D级、报送不满3年、中止服务超限等情况不得评为TSC5级。

五、严重失信情形及处置

出现出具虚假意见、恶意低价竞争、歪曲解读政策、唆使偷逃税、输送不正当利益等八类情形之一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等级强制判为TSC1级。

六、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主体公示满3个月、严重失信主体满1年,可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税务机关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日内反馈结果。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度信用积分仍按原规则执行,等级评价启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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