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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鄂州跨境电商产业园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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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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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自然人。

二、可自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界定

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为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

四、登记与备案材料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附件2)。

五、办理时限要求

(一)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导致超标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二)其他情形,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未超标的自愿登记的,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七、申报及抵扣衔接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须逐期更正申报;已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逐期完成抵扣用途确认。

八、逾期未办理的处理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自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生效日期仍按第六条规定确定。

九、终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情形

纳税人因条件或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的,应于变化当期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停止适用;税务机关发现不符的,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停止适用时点。

十、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应将本公告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一、2025年度特殊规则

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后年销售额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因查补等原因追溯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致超标的,生效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前按税率计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亦自该日起生效。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内预缴的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税款或申请退还。

十二、施行与废止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doc
2.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电话 | 027-60670666
地址 | 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将军大道88号中国(鄂州)跨境电商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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