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元旦前后密集出台新政策文件,群里除了发红包就是在讨论新政。说得好听就是学习大礼包,说句不好听就是补税炸药包。按目前的内容来看,跨境电商形势不容乐观,如果后续没有妥善的处理方式,大概率会有新一波外逃(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数据,11月份香港公司注册量环比激增25%,12月份数据还没出来)。下面结合政策情况,提出我的建议。
25.12.22成文(12.29才看到发布)的财税〔2025〕16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我对比了旧的财税〔2020〕43号、财税〔2017〕41号,三份广宣费限额的文件三条内容一字不差,依旧是化妆品医药饮料30%限额,关联分摊,烟草不得扣除。从17年到25年八年时间,一字不改也是牛逼,完全不考虑当下平台经济,电商不投流就没单的情况?高额的投流费让平台获得丰厚收益,却让卖家承担了超额广宣费不得当年扣除的风险(超额部分以后扣除这条没用,每年都超额)。佣金也是同样道理。
症结在于部门对于平台功能的定性,25.6.19市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把平台的算法投放(即使开票信息技术服务费)列入广告范畴,进而受到税局对广宣费的限额。现在平台都不是单纯的收佣金居间人、报纸电视牌子等广告商,而是掌握了消费者群体和算法标签,提供了交易场所、信用担保、售后跟进等一系列服务内容,在卖家面前属于绝对的甲方地位。卖家对市监局怎么定性其实无所谓,主要是税局给不给全额扣除,可惜按目前情况来看,难。无票核定就不要想了,可能会用于处理历史问题,但不会大面积使用在日常申报。境外平台的形式发票是否要翻译成佣金广宣费,这里应该会有沟通空间,而且税局系统目前还无法锁定境外佣金广宣费的占比,靠的是自主申报和基层人员的检查,有些地方允许投流费入在运营成本而不入在广宣费,就能突破限额。
1月底前平台要报送第四季度的数据,1月20日是报税截止日期,要再次经历10月底11月初的情况了。卖家都在邮件看到亚马逊报送数据的情况,不会再照足数据去报税了吧。我是建议剔除境外税费来申报收入,收集整理好资料凭证,和税局做好合理解释。或者税局认可境外税费成本税前扣除,按平台数据剔除退货,倒算不含税价报税也行。目前还能按利润率去暂估成本少交所得税,5月底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是要拿到合法凭证。
拿票是主旋律。所得税不管专票还是普票,和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真实合理合法的都可以扣除。跨境卖家能拿到的增值税票主要是货物采购和物流运输,其次是场地租金水电、咨询费服务费等。境外网红达人平台佣金投流费用形式发票invoice账单,如果确认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就是完税凭证作为扣除依据。员工(包括老板法人股东)薪酬福利按实发工资流水、工资表、个税表等凭证,现在也开始比对社保人数了,少交一个月的个税社保,可能所得税就要少扣除一个月的薪酬开支。也有频率少的大额支出,捐赠、投资亏损、货物损失、买车买房买地等,现在做这些也无法用于2025年的所得税扣除,未来对这些大额支出要慎用,如果要用就要做好被查的准备。补税滞纳金罚款等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等税局调研完跨境电商,二三月份看看历史问题核定的处理口径。

一、《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5.12.25签署、12.30发布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于跨境货物出口方面的内容变化不大,很多都要等后续配套政策(所以上一篇挑不出什么大毛病,红包都是主动发),主要有以下几点:
1、征求意见稿三十五条,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要返纳被删了。被查到违规基本都是要补税。
2、新增三十五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境外网红达人带货,是否属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怎么代扣代缴,要等后续政策。
3、超标当期按一般纳税人那条,只增加了“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最终形成大杀招的是配套更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4、征求意见稿五十一、五十二条,出口36个月不做免税或退税申报就要视同内销,改为四十八条“逾期未申报视同内销”。搭配二十三条“不得抵扣进项税次年1月进行全年汇总清算”,填列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年度清算表、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累算调整表的时候,申报期限差不多等于是只有一两年了。对于历史问题还需要后续政策来明确。
5、新增五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获取与出口税收征管相关的物流、报关、货代、资金结算等信息。实操查出口退税案件的时候,税局都会向货代船司发函要求提供提单,对比出口退税企业提供的备案单证。如果是依法获取,一般是属于案件类,已经有违法线索。如果物流报关收汇信息都用于日常征管,有好有坏。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重大变革条例!一般纳税人按实质生效而不是登记生效,连续12月内,超500万的那个月1号就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时候按季度报税,超标要拆分到每个月计算,超标当月开始全部按13%算销项税,不管是否完成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主动报税的小规模,超标升一般纳税人的情况,新旧政策只是差一两个月,新政主要针对隐瞒收入的违法成本低于合规成本的情况。以前是小规模不报税被查依旧按小规模补税,2026年以后是从超标那个月就按13%,小规模偷漏税的违法成本飙升13倍。新政也遵循新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历史问题以26.1.1为界限,以前的还是按当时的小规模身份处理。
如果不认可赛维模式而又要店群合并计税,除了真的总额不超500万的小卖家,绝大部分的跨境电商26.1.1就成为了实质的一般纳税人,如果25年第三四季度数据在五百万内,重点就看是否会倒查25年一二季度、是否允许店铺拆分计算。26年7月份,平台就完成了连续四个季度的数据报送,不需要倒查都满足了12个月的数据量,如果超500万,之后平台推送的数据全都按13%。无票免征和无票核定一样,可能会用于处理历史问题,但不会大面积使用在日常申报。如果税局允许套用无票免征政策处理历史问题,是以26.1.1还是政策出台日为界,目前都只能等。
目前的建议还是拿票和正式报关,把自己当一般纳税人去考虑,有进项有报关单起码可以免税;如果要视同内销处理的,不管供应商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都让对方开专票,以后还能拿到1%普票的情况会越来越少,供应商开多个执照保持小规模身份开票,如果被抓一次合并计税就直接凉凉。自主报关碍于物流的限制,尤其是小包,需要集聚政府、平台、服务商和卖家的力量共同推进。当集聚卖家诉求,人多力量大,也是能形成一股动力。就像亚马逊一开始说不公布数据给卖家,后来还是扛不住卖家给的压力,以邮件形式抄送数据了。问题是,大部分卖家都有历史问题,理亏就不敢理直气壮。之前已经合规的卖家就可以和税局有很多的沟通空间battle。
货物出口视同内销是按FOB价计算增值税的,而不是按平台销售额直接算。只是没有报关单的情况下,如何确定FOB价,就需要买家和税局积极沟通,能否得到良好反馈,就要看对方是否有税收KPI压力。目前没有报关单依然允许免税申报、所得税按4%计算,都是当前基层税局等待上级明确指引之前的权宜处理方式。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税局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继续强化关和税的数据互通,这份证明主要用于退运和报关单删改单,网上有部分人说又是一次打击买单,看不懂怎么能得出这样的解读,买单抬头一样能出这份证明。17号公告后还是有蚂蚁搬家式的运作着买单出口,真想严格打击的话,关税警联合,拿一个典型案例,抓出多个买单抬头背后的团伙,拆分收入偷逃税、买卖身份证执照报关单等罪名都可以套。
二、“国务院总理李强12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复制推广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跨境贸易便利化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促进跨境物流高效畅通,加强通道间及运输方式间对接,深化沿海内陆沿边地区多式联运进出境协同。要推动绿色贸易、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化特殊商品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业务。要提升智慧化监管服务水平,深化智慧海关、智慧口岸建设,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互联互通。要加强口岸联防联控,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关,确保通得快、管得住。”主要针对的是物流报关环节,看不出会对跨境电商有什么实质的税收优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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