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作为对外贸易的核心支柱,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键纽带,直接关系实体经济发展、就业稳定与国家经济安全。
货物贸易政策涉及范围广、细则性强,直接关系各类外贸经营主体的切身权益,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常面临政策理解不透彻、流程把握不清晰等疑问。为帮助外贸企业、行业从业者及相关主体准确把握政策导向、明晰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险,我们系统梳理了货物贸易全流程中的高频政策疑问,编写了本政策问答。
01
企业被列为 B 类后,其出口收入还可以存放境外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第三十四条:(六)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 B 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企业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02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之间发生货物贸易,应以何种币种结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
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03
企业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第十四条: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种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04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 号),“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20 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05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业务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 号),“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06
企业有一笔 20 万美元的退汇,其退汇日期距原付款日期间隔 10 个月,是否需要前往外汇局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 号),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A 类企业单笔等值 20 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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