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CFO简介
AMZCFO(www.amzcfo.com)自2013年起专注跨境财税规范服务逾10年,旗下拥有嘉德润沣税务师事务所、亚马逊财务管理公司等专业团队。依托海内外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及一线实操经验,构建覆盖财税合规顾问、股权激励、课程培训、香港及海外财税、境内财税等全链条服务的全球合规生态。
跨境电商迎来“规则+数据”监管新阶段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叠加国务院及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15、16、17号文,跨境电商正从“口径管理”全面转向“规则管理+数据管理”新阶段。
本文立足跨境电商视角,聚焦三大核心内容:
1.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的重要变化及新增条款;
2. 可能对跨境电商产生实质影响的关键条款;
3. 其他需重点关注的实务要点。
一、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的重要变化及新增条款
变化要点
第九条(跨境销售零税率):
-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调整为“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执法逻辑由结果导向转向过程监管,更关注技术实际使用地;
- “对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简化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剔除“加工”二字,防范货物出口或境内加工业务包装为免税跨境服务。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个人消费与贷款服务抵扣):
- 条款顺序优化,逻辑更清晰;
- 明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进项税“暂不得抵扣”,并新增政策评估机制,为未来动态调整预留空间。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二条(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 删除原36个月具体申报期限及收汇要求,改为原则性规定:“逾期未申报的,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具体操作细则将由后续配套文件明确,条例层面更重框架与授权。
新增条款
第三十五条(自然人应税交易扣缴义务):
明确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对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操作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信息获取权):
税务机关可依法向物流、报关、货代、资金结算等单位调取出口税收相关数据,相关方须配合提供;同时强调信息保密义务,仅限于税收征管用途。
二、可能对跨境电商产生影响的重要条款
重点条款解析
第九条(零税率适用范围):
明确向境外单位销售的研发、设计、软件、信息系统等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境外使用技术、国际运输、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等,适用零税率。卖家需在合同中精准界定服务内容,区分零税率与非免税项目。
第十七条(外币销售额折算):
外币结算销售额可按当日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实务中多采用当月1日中间价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交际应酬消费):
公司发生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如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免税项目)时:原值≤500万元可全额抵扣;>500万元则需按年限逐年调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十七条(发票开具限制):
购买方为自然人、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等情形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价格未约定含税与否的,易被默认为含税价。
第三十八条(红字发票管理):
发生开票错误、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须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票;否则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退免税放弃与回缴):
纳税人可主动放弃退(免)税或免征待遇,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须缴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六条(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标准的,须自“当期”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登记后不可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十二条(出口全链条数据监管):
税务机关可依法调取物流、报关、货代、资金流等信息,强化出口真实性核查,出口骗税及手续不全风险显著提升。
三、其他重要实务要点总结
1. 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进项税暂不可抵扣;
2.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当期即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及时登记则进项不得抵扣;
3. 报关出口日期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以报关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按次纳税者达起征点后,须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5. 退(免)税、免征业务须依规期限申报,逾期视同内销征税,36个月时限已取消;
6. 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出口全链条数据调取权,相关方须配合提供。
结语:拥抱监管,稳健出海
2026年,跨境电商迈入强监管、高合规新周期。监管面向全行业,而非个别企业;长期回避监管者难越周期。AMZCFO深耕跨境财税合规12年,将持续助力企业优化供应链、加强税务安排、完善资金预算与法律认知,共迎高质量出海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