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系统梳理我国禽肉及熟制禽肉产品出口至日本、欧盟、美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俄罗斯等主要市场的准入要求与技术法规,助力出口企业精准掌握国外技贸标准,提升合规出口能力。
一、商品介绍
禽肉包括鸡肉、鸭肉、鹅肉等,主要以冰鲜、冷冻形式出口;熟制禽肉指经蒸煮、油炸、烤制等工艺处理,并配以辅料和添加剂的终产品。
商品编码参考
二、出口企业资质要求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法规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相关原料须来自备案场。
申请方式:企业通过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申请条件: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须建立并运行以危害分析与预防控制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含食品防护计划,确保持续符合我国及进口国法规要求。
申请方式: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线申报,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
日本
日本是我国熟制禽肉核心出口市场,实行严格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监管机构及职责
- 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并对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提供政策指导与监督。
- 厚生劳动省:制定食品及添加剂标准,侧重进口流通环节的微生物与农兽药残留管控。
- 农林水产省:通过口岸动物检疫所实施检疫,聚焦生鲜农产品及粗加工品在生产加工阶段的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为基石,配套《JAS法》《健康增进法》《食品制造过程管理高度化临时措施法》等十余部法律,由厚生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分工实施。
对我国出口禽肉产品的安全管理
日本仅允许进口经官方检查注册的中国热加工禽肉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的卫生要求》,热处理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水煮、蒸或油炸使中心温度≥70℃并保持≥1分钟;
- 其他方式使中心温度≥70℃并保持≥30分钟。
进口管理程序
所有禽肉产品须经日本农林水产省动物检疫所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国内市场;进口申报需向厚生劳动省检疫所提交,确认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中日熟制禽肉残留指标要求对比
不得检出的农兽药(15种):
10种兽药中日限量要求存在差异:
5种农兽药我国暂无限量要求:
“肯定列表”需重点关注项目
- 禁用药: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
- 列入肯定列表的18种兽药:磺胺嘧啶、恩诺沙星、氨苄青霉素、强力霉素、红霉素、马杜霉素、莫能菌素、盐霉素、粘菌素、林可霉素、壮观霉素、新霉素、替米考星、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硫粘菌素、阿莫西林、地克珠利。
- 列入“一律标准”的21种兽药:丁胺卡那、羟氨苄青霉素、头孢噻肟钠、硫酸红霉素、环丙沙星、磷霉素钙、青霉素、海南霉素、利巴韦林、甲哌利福霉素、克林霉素、硫酸新霉素、金刚烷胺、先锋霉素、氟嗪酸、氨苄西林、盐酸多西环素、阿米卡星、正泰霉素、链霉素、病毒唑。
欧盟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三级行政架构:欧盟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健康和食品安全总司(DG SANTE)负责政策制定与执行;健康、食品审核和分析司(前FVO)承担成员国合规监督与全链条审核。
法律法规
- (EC)No 178/2002:确立食品安全基本原则、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规范风险评估与管理程序。
- (EC)No 852/2004:食品卫生通用法规。
- (EC)No 853/2004:动物源性产品专属卫生规定。
药物残留与微生物控制
欧盟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EC)No 1441/2007 对熟制禽肉等食品中的微生物指标及加工卫生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欧盟对中国恢复鸭肉国别配额6600吨、鸡肉全球配额5000吨,需随附《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涉及税则号:16023210、16023291、16023292、16023299、16023910、16023991、16023999。
美国
美国禽肉监管由农业部(USDA)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分工负责:USDA下属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监管传统肉类、家禽及蛋制品;FDA监管其余食品。当禽肉含量较低时,部分复合产品可能由FDA管辖。
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
- 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负责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及进出口肉类、禽类、蛋类产品检验检疫。
-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对肉类、禽肉、蛋制品开展安全与标签监管。
法规体系
- 法律(ACT):《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肉产品检验法》(PPIA)。
- 法规(REGULATION):《美国联邦法典》(CFR)第9篇第2卷为FSIS职权范围内禽肉等产品检验法规汇编。
- 提示:出口企业须经FSIS注册并获批准后方可对美出口。
美国禁止在食用动物使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熟制禽肉输美要求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4号《关于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输美有关要求的公告》:
- 生产企业须持续符合美国法规,并接受美方官方检查;
- 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对美推荐注册;未备案企业须先完成备案再申请;
- 推荐注册范围涵盖熟制加工企业、储存冷库及自产原料屠宰厂;获FSIS注册后方可出口。
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801065/index.html
中国香港
冰鲜、冷冻禽肉出口须符合《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检验检疫要求》(原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68号公告)。
马来西亚
进口依据《1953年动物法案(2006年修订)》,要求出口工厂完成注册并通过SPS、兽医及清真(HALAL)合规检查。
- 进口许可证:每批货物须持马来西亚兽医局(DVS)签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
- 卫生证书:须随附30日内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
- 生产企业注册:加工厂须经DVS与伊斯兰发展部(JAKIM)联合检查并注册;注册名单及电子许可证系统信息均公布于DVS官网。
- HALAL认证:清真证书仅限马来西亚注册伊斯兰组织签发。
生产企业须符合《家禽加工厂操作指南》,原文见:https://www.dvs.gov.my/index.php/pages/view/1741
俄罗斯
出口禽肉须来源于中方官方认可、并在其长期监督下的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前须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宰后胴体及组织须经卫生检验合格并适合人类食用。
包装须加贴兽医印章(唛头标记),且开箱时尽可能保持完整。
禽只饲养场所在行政区域须满足无疫病要求:近3年全境无非洲猪瘟;近12个月无口蹄疫;近6个月无新城疫、禽流感、鸟疫、火鸡鼻气管炎、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脑脊髓炎(鸡、火鸡);近6个月无鹅口疮、鸭病毒性肝炎(鹅、鸭)。
生产企业须同时符合中国、俄罗斯及欧亚经济联盟兽医与公共卫生法规,并获双方主管部门注册,获批名单及日期将同步公布于双方官网。
具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76号公告《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最新要求请以各目的地市场主管当局官网发布信息为准。
来源:海关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