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公布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9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3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以下简称《目录》)及相关管理要求。
一、出口许可证申领要求
202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货物,须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一)配额管理类货物
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须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须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配额管理类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及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须另提供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三)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配额管理类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下达的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余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免于申领。
(四)其他需申领许可证的货物
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加工贸易方式)、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其中: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物品、捐赠、退运、残液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须按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 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回执申领; - 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限新车)、摩托车产品,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
(五)加工贸易出口其他货物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本条第四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凭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及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衔接
《目录》中货物如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或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须依法申请并获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已获出口许可证但未取得两用物项许可证的,出境时仍须获批;已获批两用物项许可证的,可免申出口许可证。
(七)豁免情形
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八)润滑油等特殊商品管理
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编码27101991)、润滑脂(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贸易方式出口,按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二、“非一批一证”与“一批一证”管理
(一)“非一批一证”制货物
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及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累计不超过12次。
(二)“一批一证”制货物
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天然砂(含标准砂)实行“一批一证”制,出口许可证仅限一次报关使用。
三、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受理机构
商务部、受其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受理申请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 商务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