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终审判决:涉手套发明专利申请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某公司系该发明专利申请人,其申请因被认定缺乏创造性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亦未获支持。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驳回决定。
一审法院指出,尽管被诉决定在最接近现有技术认定方式上存在瑕疵,但涉案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结合下显而易见,不具创造性,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最高法明确,专利申请人应就创造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选用“1分子中具有3个以上缩水甘油醚基的环氧化合物”及“添加量为0.2–0.7重量份”,但该选择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启示所能进行的常规优化,且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法院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及其他相关权利要求亦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