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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相关问题解答,请查收!

一问一答丨@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相关问题解答,请查收! 石家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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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1: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实务问答

问1: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

答: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依次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率文库查询】;也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首页“纳税服务”栏目中点击【出口退税率查询】。

问2: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处理?

答:需分两类判断:一是征税率为零(如免税购进货物),出口适用免税政策;二是征税率不为零,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即国务院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除外),须视同内销征税 [2]

问3: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享受退(免)税且退税率不为零的,开具零税率发票;退税率为零且属免税范围的,按免税开具;退税率为零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发票“税率”栏选择对应征税税率 [3]

问4:出口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款,2013年5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出口报关单第一或第二计量单位、企业申报计量单位,至少有一项须与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一致,否则不得申报退(免)税 [4]

例外情形: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须就商品名称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获确认后,方可申报退(免)税 [5]

问5:出口报关收入何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答: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合同已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未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或有效控制;收入金额及成本能可靠计量与核算 [6]

采用FOB价格结算的,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船舶(或取得交货证明并通知买方)时,风险与报酬即发生转移,并由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此时,应以出口报关单所载出口日期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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