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问:我们公司经营加工贸易业务,公司运营过程中将部分保税料件卖给同在保税区内的其他公司了,公司业务人员由于疏忽将该部分保税料件以"进料料件复出"方式向海关申报,现被海关查处,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进料料件复出需依法操作,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可能会被处罚。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由于业务人员疏忽操作以上保税料件业务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鞋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收到海关通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需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料件结转到专用手册进行专用商品项监管,或在原手册中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将XXXXX25A0001手册中原产于美国的“乙烯辛烯共聚物”60698.265千克结转至XXXXX25A0006手册进行专用商品项监管,但上述XXXXX25A0001手册中仍剩余有原产于美国的“乙烯辛烯共聚物”料件86439.572千克未按照规定办理结转手续。直到2025年5月12日海关稽查科开展核查后,当事人才于同年5月15日按照海关检查组的盘库数据办理上述剩余料件86439.572千克的结转手续。经海关计核,上述未结转原产于美国的“乙烯辛烯共聚物”料件86439.572千克,价值人民币320.532455万元。以上事实有海关对涉案货物货值认定材料、笔录材料、企业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检查记录、海关移交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某鞋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收到海关通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需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料件结转到专用手册进行专用商品项监管,或在原手册中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将XXXXX25A0001手册中原产于美国的“乙烯辛烯共聚物”60698.265千克结转至XXXXX25A0006手册进行专用商品项监管,但上述XXXXX25A0001手册中仍剩余有原产于美国的“乙烯辛烯共聚物”料件86439.572千克未按照规定办理结转手续。直到2025年5月12日海关稽查科开展核查后,当事人才于同年5月15日按照海关检查组的盘库数据办理上述剩余料件86439.572千克的结转手续。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综合上述,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44000元。
推荐阅读:
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化妆品漏交消费税及增值税76万多被罚115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