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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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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专利的背景技术
二、申请日以前公开专利文献的背景技术
三、申请日至公开日之间公开专利文献的背景技术
四、总结
在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中,专利文献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说明书通常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部分。其中,背景技术部分是否可作为评价依据,需结合其公开时间与性质具体分析。
一、本专利的背景技术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背景技术用于辅助理解、检索和审查,可引证其他文献。尽管由申请人撰写并自认其为“现有技术”,但该部分内容并不必然构成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适于浸三防处理开关电源用的接线装置”无效案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背景技术已公开权利要求1前序内容,构成自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均未支持该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说明书背景技术未引证现有技术文件的,不能直接认定为现有技术。
因此,本专利背景技术能否作为证据,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已公开。若明确引证了申请日前公开的文献,则可能被认可为现有技术。
二、申请日以前公开专利文献的背景技术
对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专利文献,其背景技术最晚于公开日即已向公众公开,具备现有技术属性,通常可用于新颖性或创造性评价。
需注意:新颖性评价须遵循单独对比原则,不得将同一文献的背景技术与其他实施例组合使用;但该背景技术可作为技术启示,与该文献其他部分结合评价创造性。
例如,“内循环风加热装置”无效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证据3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其背景技术部分为技术启示,结合公知常识,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3] 。一、二审法院均予以维持。
三、申请日至公开日之间公开专利文献的背景技术
该类文献虽非现有技术,但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其背景技术最晚于公开日已公开,理论上满足抵触申请的时间要件,存在用于评价新颖性的可能性。
争议焦点在于立法目的与制度逻辑:若仅因背景技术记载某方案即视为抵触申请,可能违背“避免重复授权”的初衷;但依“以公开换保护”原则及“捐献原则”,该方案已进入公知领域,再授予后申请专利可能显失公平。
四、总结
专利授权与确权中,背景技术能否作为证据,应依其公开时间节点分类判断:本专利背景技术需个案证明其公开时间;申请日前公开文献的背景技术通常可用;申请日至公开日间公开文献的背景技术则可能构成抵触申请,但适用需审慎平衡制度价值与公平性。本文据此分类梳理,旨在为证据检索提供实务参考。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429号行政判决书。
[2]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57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605号行政判决书。
(原标题:专利文献的背景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新创性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