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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干货预警】UPC两周年报告|十个“值得关注”的代表性案例与规则信号

【超长干货预警】UPC两周年报告|十个“值得关注”的代表性案例与规则信号 IPRdaily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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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选取的十个案例,意在为读者勾勒UPC在程序法与实体法层面的若干核心趋向,并提供一套便于对照与复盘的观察坐标。

统一专利法院(UPC)两周年运行报告:十个代表性案例与规则信号

“本期选取的十个案例,意在为读者勾勒UPC在程序法与实体法层面的若干核心趋向,并提供一套便于对照与复盘的观察坐标。”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统一专利法院(UPC)自2023年6月1日启动以来,正快速成为欧洲跨国专利争议的关键场域。公开统计显示,截至2025年中,UPC一审受理总量已接近1000起,案件类型覆盖侵权、撤销与临时措施等多个维度。随着判例不断累积并在后案中被引用、对照与区分,程序与实体问题的审查框架和适用标准也逐步呈现出更稳定的判断路径,从而为企业在专利组合管理、诉讼选址、禁令预期与标准必要专利(SEP/FRAND)博弈中提供更可操作的参照。

基于上述脉络,本期选取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按“典型意义—案件背景—裁判要点”展开,供出海企业法务与知识产权团队研判参考。案例编排上,本期依循“先程序、后实体;先门槛、后扩张”的路径:先从临时措施切入,观察UPC在禁令发出前如何配置证据负担与审查强度;再转向管辖边界、SEP/FRAND、侵权形态与解释规则等关键争点,最后以期限与费用担保等程序性裁判收束。

临时禁令“三步审查”路径的起点:10x Genomics v. NanoString

诉讼双方:10x Genomics v. NanoString
案件编号:UPC_CFI_2/2023;UPC_CoA_335/2023(上诉案件)
诉讼法院:慕尼黑地方分庭(第一审);UPC上诉法院
涉案专利:EP4108782

典型意义
该案在UPC体系内以较完整的方式呈现了临时禁令(PI)应如何审查与说理:上诉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裁判被多家评论称为UPC上诉法院的首份实体性判决之一,并在生命科学/生物医药争议中逐渐被视为最常被引用的程序模板之一。判决系统化地确立了授予临时禁令的“三步审查”标准——侵权可能性、专利稳定性与利益平衡;并进一步提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裁判取向:若对专利有效性存在足以构成“合理怀疑”的疑点,则不宜授予禁令。这一论证结构为各地方分庭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推理框架。

案件背景
原告10x Genomics系涉案专利EP4108782 B1的独占被许可人,该专利保护一种利用多重编码探针在生物样本中检测并定量分析多种RNA分子的技术。被告NanoString Technologies推出的产品采用类似多重探针检测方案,原告据此主张其在欧洲市场销售时侵犯了该专利。在UPC启动当日(2023年6月1日),原告即向慕尼黑地方分庭申请跨国初步禁令,请求禁止被告在所有UPC成员国销售涉案产品。被告抗辩重心落在专利有效性上,主张其缺乏创造性,并已在EPO异议程序中受到多方质疑。

裁判要点
慕尼黑地方分庭于2023年9月19日裁定支持原告请求,发出覆盖17国范围的临时禁令;被告随即上诉至UPC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撤销该禁令,理由聚焦于“专利稳定性存在严重怀疑”:在临时措施阶段,法院仍需达到对专利有效性“足够确定”的判断基础;若有效性疑点足以动摇该基础,则不宜发出禁令。此后,生物医药企业在欧洲申请PI时,普遍更前置、更结构化地提交“validity package”,包括EPO检索与抗异议意见书、外部专家声明、市场利益评估表等,以对应法院对“侵权可能性—稳定性—利益平衡”的连贯审查。

UPC对2023年6月1日前已失效的欧洲专利国家部分是否具有管辖权?

案件编号:UPC_CFI_365/2023(曼海姆地方分庭)
诉讼双方:Fujifilm(富士胶片)v. Kodak(柯达集团德国实体)
诉讼法院:曼海姆地方分庭(Mannheim LD)
涉案专利:EP3511174(平版印刷版材相关技术;德国与英国部分在相关阶段仍有效,其他若干国家部分在UPC生效前已失效)

典型意义
法院在解释Art.3(c) UPCA时明确指出,UPC的审理对象指向2023年6月1日仍未失效的既有欧洲专利国家部分;据此,凡在UPCA生效日前已经失效的国家部分,不纳入UPC的审理范围,且该结论对UPCA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国家部分同样适用。裁决亦将英国相关争议置于更精确位置处理:英国部分未进入实体审理,而是被分离至后续程序;因此本案仅就“在分离期间是否需要给英国部分设置过渡性临时救济”作出否定回应。

案件背景
原告Fujifilm作为EP3511174的权利人,就被控产品SONORA XTRA-3在德国的制造、销售与要约销售主张侵权;被告提出不侵权、先用权以及撤销反诉等抗辩与反诉理由。在程序推进中,法院于2025年1月22日要求原告明确所涉国家范围,原告于2025年2月4日书状中作出回应;裁决据此说明,被告就“失效国家部分”的相关异议并不当然因提出较晚而被排除。至于英国部分,被告提出初步异议;法院在程序节点上明确该部分争议已进入单独程序处理。

裁判要点

  • 对2023年6月1日前已失效的国家部分:直接否定可受理性。裁决明确写明:除德国部分与英国部分外,本专利其他国家部分均已在UPCA生效前失效;因此UPC对这些已失效国家部分不具有审理权限,且不区分该国家是否为UPCA成员国。
  • 关于异议提出时点:围绕“国家范围何时被明确”展开。裁决指出,原告直到2025年2月4日才明确其请求所涉EPC成员国范围;在此之后不到一个月被告提出相关异议,法院认为可以讨论其适用性与是否受RoP 19等规则限制。
  • 关于英国部分:本案不进入实体,分离期间不授予英国临时禁令。裁决一方面交代英国部分已被分离至后续程序;另一方面在“NO PROVISIONAL INJUNCTION FOR UK”段落中明确:就原告提出的备位请求,由于英国部分将于后续程序中处理并讨论欧盟法院相关裁决影响,在此期间不存在授予该类临时救济的基础。
  • 就德国部分:进入实体并配置救济,同时驳回撤销反诉。裁决在主文中对德国部分作出停止侵权命令,并就方法/印刷方法相关请求以“适用且意图用于”的路径配置间接侵权救济;同时对信息提供、账目、费用等一并作出安排。

涉及“多国捆绑专利且部分国家部分已提前失效”的案件,起诉前最好先形成一份可证据化的“国家部分状态清单”(有效/失效/退出等),并据此校准诉请范围;否则诉讼主张很容易在程序审查阶段被拆分处理,从而影响整体诉讼节奏与救济预期。

UPC首批SEP/FRAND裁判样本:Panasonic v. OPPO的禁令与“愿意被许可人”审查

案件编号:UPC_CFI_210/2023(曼海姆地方分庭)
诉讼双方:Panasonic Holdings Corporation v. Oppo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Corp., Ltd. 等(含德国相关实体)
诉讼法院:曼海姆地方分庭(Mannheim LD)
涉案专利:EP2568724 B1(无线通信装置/方法;Panasonic主张其对4G标准必要)
说明:Panasonic与Xiaomi亦存在平行程序与英国费率设定程序的关联讨论;本案聚焦OPPO,被告亦在本案中援引“与Xiaomi并行的英国程序”作为其主张背景之一。

典型意义
本案之所以被视为UPC在SEP/FRAND领域的首批样本,并不只是因为它涉及FRAND,而在于它把SEP侵权诉讼里最难的一组问题放在同一套论证链条中处理:有效性与侵权成立之后,FRAND抗辩是否足以阻却禁令;以及谈判过程中双方行为应如何被评价。裁决首页即明确本案同时包含侵权之诉、撤销反诉以及FRAND反诉,这也意味着法院并非“顺带提及”,而是把FRAND放入了裁判结构中。裁决结果所传递的信号相对清晰:在专利被认定有效、构成侵权且法院否定FRAND抗辩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配置禁令及一揽子纠正性救济(召回、移出流通渠道、销毁、信息与账目等)。

案件背景
双方此前就涉案SEP的FRAND许可条款持续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争议点集中在许可费率的计算依据、许可范围(全球还是区域/欧洲)、实施者需提供的数据与披露范围(例如销售数据、销售结构等)。协商无果后,Panasonic向UPC曼海姆地方分庭提起诉讼,主张OPPO 4G终端产品实施了涉案专利技术,并请求禁令及配套救济(召回、移出流通渠道、销毁、信息/账目、损害赔偿责任确认与临时损害赔偿等)。被告围绕原告诉求提出两项核心抗辩:1)有效性抗辩/撤销反诉(新颖性、创造性等);2)FRAND抗辩,主张权利人未按FRAND原则提供许可方案。此外,被告还提出FRAND反诉/请求,试图由法院推动形成其所认为的FRAND许可路径。

裁判要点

  • 有效性与侵权:无效抗辩未获支持,4G终端构成侵权(含直接与间接侵权层面的讨论)。法院对新颖性、创造性等无效理由进行了审查,未支持被告的无效主张,并认定被告相关4G设备实施了涉案技术方案构成侵权。裁决在事实摘要中亦直接以4G智能手机(例如OPPO Find X5 Pro)及4G智能手表作为被控实施对象展开。
  • 救济配置:五国范围的禁令+纠正措施+信息/账目+损害赔偿(含临时损害赔偿)。在否定FRAND抗辩后,法院支持了Panasonic的核心救济请求:禁令覆盖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典五个UPC缔约国;并配套设置召回、移出流通渠道、销毁、信息/账目、判决公布、损害赔偿责任确认及临时损害赔偿等救济。
  • FRAND判断的着力点:强调谈判的实际推进,而非机械满足形式步骤。裁决文本在讨论中明确以Huawei v. ZTE的框架作为参照,同时对“过度形式化”的理解持保留态度,并在涉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意见(amicus curiae letter)的语境下,明确否定某些“必须在通知信本身完成全部信息披露”的过度形式主义要求:
    – 权利人并不必然需要在谈判初始阶段即提交第三方许可协议作比较,但应对其要约为何可被认为符合FRAND作出可理解的说明,并结合谈判阶段调整信息义务的强度;
    – 实施者的“许可意愿”会被放在谈判过程证据中检验:不仅是口头表态,还包括是否及时反馈异议、是否提供必要数据、是否提出可讨论的反要约,从而体现其是否在推动达成许可。

在UPC的SEP/FRAND框架下,“愿意被许可人”的判断很容易落到可核验的材料上:时间线、回复节奏、数据提供与反要约内容,都会被用于评估谈判是否在实质推进,并最终影响禁令风险。

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路径:Hand Held Products v. Scandit

案件编号:UPC_CFI_74/2024(慕尼黑地方分庭)
诉讼双方:Hand Held Products, Inc. v. Scandit AG
诉讼法院:慕尼黑地方分庭(Munich LD)
涉案专利:EP3866051(统一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注点在于:法院以软件开发工具包(SDK)为对象,在临时措施阶段对间接侵权(contributory/indirect infringement)作出较为系统的论证,并进一步讨论了“何时可能上升为直接侵权”的边界控制。多家评论将其视为UPC地方分庭基于间接侵权理由发出临时禁令的早期样本之一。更重要的是,法院明确提示:为了避免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法律后果边界被“模糊化”,只有在能够“确定地预期”最终将形成符合专利要求的设备配置时,才可能在特定情形下认定设备权利要求的直接侵权;这一门槛被表述得相对严格。

案件背景
原告主张,被告Scandit提供的Data Capture SDK(含相关功能模块)使客户能够开发出实现涉案专利功能的软件/配置,从而在UPC领土范围内构成侵权风险;原告并以Scandit的产品文档与宣传视频等材料作为证据,指向SDK的用途与客户的典型使用方式。被告则抗辩称:SDK本身并不直接实现被主张的全部特征,是否落入专利范围取决于客户后续的个性化开发与配置,侵权(如有)应由客户行为导致。

裁判要点

  • 间接侵权成立的论证抓手:法院认为,结合被告自身的宣传材料与文档,SDK更可能属于与发明关键要素相关的“手段”,并且呈现出“适于且意图用于”实施发明的使用场景,从而支持间接侵权的初步结论。
  • 直接侵权的边界控制(“确定性”门槛):对于原告主张的直接侵权,法院采取更审慎立场,并指出:只有在可以“确定地预期”客户会以特定方式完成专利要求的最终配置时,才可能在极端情形下跨越至设备权利要求的直接侵权认定;其理由在于需维持直接/间接侵权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分。
  • 临时禁令与担保:慕尼黑地方分庭于2024-08-27作出临时禁令(针对间接侵权),并要求原告提供50万欧元担保以覆盖潜在损害。
  • 程序结局:2025年3月,双方在庭外和解背景下相继撤回起诉与反诉,法院据此作出命令终结程序,并取消原定口头审理。

对“工具包/SDK/平台能力”类产品,间接侵权风险往往取决于能否用材料把“适用性 + 意图性”证据化(尤其是对外文档、演示视频、使用指引与典型用例)。而若试图主张直接侵权,则需要额外跨越“最终配置可被确定预期”的高门槛——这是裁决用以维持直接/间接侵权后果区分的关键控制阀。

保护范围可能超出权利要求字面:UPC首次“等同侵权”样本

案件编号:UPC_CFI_239/2023
诉讼双方:Plant-e v. Arkyne Technologies(Bioo)
诉讼法院:海牙地方分庭(Local Division The Hague)
涉案专利:EP2137782(Device and Method for Converting Light Energy into Electrical Energy)

典型意义
本案之所以被反复讨论,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字面差异”,而在于海牙分庭在实体判决中把“等同”放入一套可操作的审查结构:法院明确以两步法评估侵权范围——先在权利要求解释基础上判断是否构成“字面落入”,若否,再进入“等同”判断。在此基础上,法院提出一组四问测试(并要求四问均肯定回答方可成立等同),其构造来自多国司法实践并与当事人诉讼主张相呼应:
1)技术等效:是否解决(基本)相同问题并实现(基本)相同功能;
2)保护相称:将保护延伸至该等同方案是否与专利权人公平保护相称;
3)第三方法律确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专利理解其保护并不限于字面;
4)现有技术对比:被控方案相对现有技术不构成当然落入,从而不会把保护范围延伸到现有技术能够覆盖的程度。就效果而言,这一判决被多家评论视为UPC框架下首个以等同侵权成立并配置禁令救济的代表性样本。

案件背景
原告Plant-e为荷兰瓦赫宁根大学2009年孵化的初创企业,其核心专利EP2137782涉及利用植物根系与微生物体系将光能转化为电能(或氢能)的装置与方法,专利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有效。被告Arkyne Technologies(Bioo)系2015年在巴塞罗那成立的西班牙初创公司,主打土壤/微生物能源产品,涉诉产品包括Bioo Ed、Bioo Sensor、Bioo Panel及由三块Bioo Panel组成的Bioo Bench。纠纷可追溯至2017年:Bioo以众筹方式推广Bioo Ed期间,Plant-e即认为存在侵权风险并与Bioo接触;双方于2018年8月3日达成Bioo Ed的非独家许可,但Bioo以销售不佳为由于2019年3月29日终止。其后Plant-e指控Bioo Ed、Bioo Panel、Bioo Bench通过字面或等同方式侵犯方法权利要求11,并主张涉案产品已在荷兰Floriade Expo 2022等公开场景展示使用。

裁判要点

  • 争点定位:围绕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处理“隔间/位置差异”。法院首先确认EP2137782在UPC管辖范围内有效,并将争议焦点集中于方法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植物及其根系位于阳极隔间并与微生物共同作用”;而Bioo产品采用上下双隔间结构,植物位于上部非阳极隔间、阳极位于下部隔间。基于这一结构差异,法院先行否定字面落入,随即转入等同判断。
  • 等同四问:以“同问题同功能”为起点,同时纳入公平保护、法律确定性与现有技术约束。
    – 技术等效性:被控双隔间方案与专利技术针对相同的能量转化问题,核心功能均通过植物—微生物体系实现电能产出;
    – 保护相称性:将保护范围延伸至该等同方案,仍与专利权人对其创新技术获得合理保护相称;
    – 法律确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说明书理解,专利的关键在于植物—微生物协同作用,而非“隔间位置”这一字面限定;
    – 现有技术对比:被控方案并未因结构差异带来超越专利技术的创造性贡献,其差异更接近常规替换;同时,等同延伸亦不能把保护范围扩展到会被现有技术覆盖的程度。
  • 侵权结论:Bioo Panel以等同方式落入;Bioo Bench因集成多个面板构成共同侵权。法院最终认定:Bioo Panel通过等同方式落入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Bioo Bench因集成多个侵权面板而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并据此强调:即使产品结构与权利要求存在字面差异,只要满足四问结构的要求,仍可能成立等同侵权。
  • 救济配置:禁令与“公开使用”场景的覆盖。在救济上,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禁止其在荷兰Floriade园艺展等公开场景继续使用涉案装置;通过这一组合性救济,法院将“市场销售”与“展会/公开展示使用”的风险一并纳入可执行范围。

UPC首次在SEP语境下明确:第三方可为“保密令争议”介入上诉程序

案件编号:UPC_CoA_631/2025、UPC_CoA_632/2025
诉讼结构:主案为Ericsson v. ASUSTEK / Arvato(并涉Digital River)在米兰地方分庭的侵权程序;本案为针对保密机制相关程序命令的上诉阶段第三方介入
裁判法院:UPC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涉案专利:EP2727342、EP3076673

典型意义
本案的分量不在“是否允许旁观”,而在于上诉法院把《UPC程序规则》R.313 RoP的适用对象说得更具体:第三方的“法律利益”可以指向某一项中间性命令(interim order),例如保密机制的设定,而并非必须指向侵权/有效性等实体争点的最终结论。裁定明确指出:设立保密机制的命令属于R.313.1所称“行动结果(result of the action)”的一部分,也属于R.313.2所称“当事人所请求的命令/救济(order sought)”。对SEP/FRAND纠纷而言,这一点具有直接的制度含义:当权利人试图以许可协议等材料支撑其FRAND主张时,材料的可见范围如何配置往往会影响谈判与诉讼策略;而一旦卷宗中涉及第三方许可协议,第三方并非只能被动承受披露风险,而可能在程序内获得表达位置。

案件背景
Ericsson于2024年6月14日在米兰地方分庭对ASUS、Arvato(及Digital River)提起两起侵权诉讼。案件推进到文件交换阶段后,Ericsson表示其拟提交包含第三方许可协议信息的证据材料,以支撑FRAND相关主张,并据此请求设立更严格的保密机制——“external eyes only / attorney’s eyes only(仅限外部律师与专家)”,以避免敏感条款向竞争方扩散。米兰地方分庭于2025年4月28日设立了一般意义上的保密圈(confidentiality regime),但拒绝采用“external eyes only”机制,并允许每一方各有“一名自然人”可以接触涉密信息。Ericsson随后申请分庭复核。米兰地方分庭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复核决定,仍未支持将保密访问进一步收紧为“仅外部人士”的机制,Ericsson因此就相关程序命令提起上诉。在上诉程序中,Apple依据R.313申请作为第三方介入,理由是Ericsson拟提交/涉及的许可材料包含Ericsson–Apple之间的许可协议信息及其形成、履行相关材料,若保密机制不足,可能在与ASUS等的诉讼中被披露,从而对其商业秘密与未来谈判产生影响。

裁判要点

  • 第三方介入资格:R.313下“直接且现实的法律利益”可以落在保密令之上。法院明确否定“只有对主案最终结果有利害关系才能介入”的理解,并指出:像设立保密机制这样的中间性命令,属于R.313.1所称“行动结果”的一部分,也属于R.313.2所称“当事人所请求的命令/救济”。因此,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对该命令具有法律利益,即可介入。就本案而言,法院认定Apple对保密机制的强弱具有直接且现实的利益:涉密信息包含Ericsson与Apple协议相关内容,可能在Ericsson与ASUS等的程序中披露给予Apple竞争或未来可能与Apple交易的主体;即便最终的保密命令并不在形式上“约束”Apple,也不妨碍Apple受到该命令影响并具备介入利益。
  • 程序权利边界:允许表达与参与,但以明确期限锁定程序节奏。法院准许介入后,按裁定设置了清晰的程序节奏:
    – Apple获得15日期限提交正式介入陈述(Statement in intervention);
    – Ericsson、ASUS与Arvato在收到介入陈述后,同样有15日回应期限;
    – Apple获准参与口头听证,并就保密问题支持Ericsson的上诉立场发表意见。
  • 保密机制的法律定位:并非“纯程序枝节”,可构成R.313所称“结果/命令”的组成部分。法院在理由部分把定位说得很直接:Apple的利益不在于侵权或有效性,而在于卷宗中涉及Apple信息的文件应适用何种保密机制;这一点足以构成R.313语境下可介入的对象。并且,法院同时强调介入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挑选程序细节“插入”,介入仍需以对具体请求命令/救济的法律利益为边界。此外,法院还驳回了Apple在裁定前提出的“进一步提交材料”的申请(applications to file further submission),以避免程序被额外拉长。

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时的侵权认定:UPC的“二重确定性”门槛

案件编号:UPC_CoA_402/2024、UPC_CoA_405/2024
诉讼双方:Alexion Pharmaceuticals v. Samsung Bioepis;Alexion Pharmaceuticals v. Amgen(平行上诉)
裁判法院:UPC上诉法院(卢森堡)
涉案专利:EP3167888B1(C5抗体/药物组合物相关)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错误是否客观存在”,而在于法院为“通过解释修正权利要求”设定了非常高的启动条件:错误本身与修正方案两者,均须达到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足够确信”的程度(实践中常被概括为“二重确定性”)。在论证方法上,上诉法院并未把这一问题处理为纯粹的UPC“内部解释技巧”,而是有意与EPO技术上诉委员会在T1515/20中关于“显而易见错误/更正”的思路对齐:即便从技术常识出发可以产生疑点,只要仍存在合理的替代理解或替代修正路径,就不足以把权利要求“解释成另一种文本”。同时,裁定对审查档案(grant proceedings中的陈述)采取更“可被纳入解释视野”的立场:专利权人在授权阶段作出的技术性陈述,即便在诉讼中改换主张,仍可能被视为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观点的重要线索,法院没有接受“一概忽略”的处理方式。

案件背景
涉案EP3167888B1为Alexion所有,围绕靶向补体蛋白C5的单克隆抗体(Soliris®/eculizumab相关)及其药物组合物。争议集中在权利要求2对轻链氨基酸序列(SEQ ID No: 4)的限定:该序列在专利文本中包含一段额外的N端22个氨基酸残基(通常被理解为信号肽片段),而商业产品/被控生物类似药并不包含这段“leader sequence”。与此相关的一个事实背景是:该序列错误后来在CAS数据库中被更正(2009年更正),但在EPO授权程序中,Alexion试图通过R.139 EPC(更正明显错误)等路径将权利要求改写为“排除前22个氨基酸”的版本,并未成功。在UPC层面,Alexion于2024年向汉堡地方分庭分别对Samsung Bioepis与Amgen申请临时禁令,主张其生物类似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一审认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但以有效性不够确定(EPO程序与充分公开问题)为由驳回禁令请求;被告则进一步主张:若不对权利要求“纠错”,保护范围本身就无法确定。

裁判要点

  • 解释纠错的门槛:错误与修正方案均须达到“足够确信”。法院明确:只有在(i)错误的存在本身以及(ii)正确的修正方式,两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达到高度确定时,才可能通过解释把权利要求“读成”修正后的含义。否则,法院应回到权利要求文字本身并维持其通常理解。
  • 对“错误识别”的把握:有疑点不等于可确认错误。法院承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会注意到SEQ ID No: 4 N端片段具有信号肽特征,但进一步指出:即便如此,也仍可能存在“该序列并非错误而是非典型抗体序列/或需要非常规生产方式”的理解空间;仅凭“常规生产会切除信号肽”“高度可能影响结合”等推断,并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达不到“错误必然存在”的程度。
  • 对“修正唯一性”的把握:外部数据库可以作为线索,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文本。法院并未把CAS数据库的更正版本当作可以直接“移植进权利要求”的司法解释结论;在未满足二重确定性的前提下,外部数据库最多构成核验材料或参考信息,而不足以使“删除前22个氨基酸”成为唯一且无歧义的修正方案。
  • 审查档案的相关性:授权阶段陈述不能因诉讼中改口而被当然排除。与一审做法不同,上诉法院认为,没有理由仅因专利权人在UPC程序中不再坚持授权阶段的某些表述,就把这些表述从解释材料中排除;相反,它们可能反映出在申请/授权时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从而对“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是否存在唯一修正”产生反向约束。
  • 对临时禁令结论的维持:即便不采纳一审侵权解释,禁令仍因有效性确定性不足而难以成立。在临时措施框架下,上诉法院最终维持驳回结果,其中一条重要考量是:围绕充分公开/有效性稳定性的疑点足以削弱临时禁令所要求的确定性基础。

“有限开放”的机密信息披露与中止标准:Sun Patent Trust v. Vivo

案件编号:UPC_CoA_758/2025(与平行程序并行推进)
诉讼双方:Sun Patent Trust v. Vivo Mobile Communication Co., Ltd. 等
裁判法院:UPC上诉法院(卢森堡)
涉案专利:本裁定对应EP3407524;两件SEP在一审存在平行程序安排

典型意义
本案并非围绕“许可协议要不要披露”作原则宣示,而是聚焦在一审已经设定了R.262A RoP下的保密机制、并允许被诉方不超过三名内部员工在受限条件下接触高度机密信息(HCI)的情况下,权利人上诉并申请“中止效力”(suspensive effect)时,上诉法院将以何种强度判断是否需要维持现状。裁定的落点是两层:其一,在规则适用上,上诉法院强调Art.74 UPCA的一般原则——上诉通常不当然中止,只有在当事人提出有理由的请求且具备例外情形时,法院才可能改变这一原则;其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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