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违规案例重现
业务背景
一家广州大型外贸企业于2021年出口电子产品,其供货商为东莞某生产企业。2022年1月,东莞税务部门将该企业列为非正常户,导致广州税务部门退税评估系统显示供货异常。广州市某区税务局随即启动函调程序,对2021年度该供货商开具的进货发票所涉出口退税业务展开核查。核查过程
广州税务部门发函至东莞税务部门后,东莞方面对该生产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其厂房规模小、生产设备不全,仅配备少量办公人员,不具备生产其所售出口商品的能力;出入库记录亦显示,相关货物主要为外购。东莞税务部门回函认定:该企业产能不足、产品属外购,不具自产能力。广州税务部门据此对涉事外贸公司2021年对应进货发票项下全部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并作内销征税处理,同步下达处罚通知书。税务部门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某区税务局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向“广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文书(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通知书明确: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须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相关税款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缴至主管税务机关;如不服本通知,可在缴清税款后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案例分析:出口企业如何审慎选择供货商
(一)核查供货商是否具备真实自产能力
自产能力是判定供货商合规性的首要标准,需具备相应厂房、设备及生产人员。若供货商无法证明所售货物系自产(如存在明显外购情形或产能严重不足),税务部门在函调中一经确认,将取消对应退税资格,转为内销征税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二)核实供货货物采购真实性
当供货商为贸易公司时,其无生产资质,所售货物均为外购,采购业务真实性成为税务核查重点。函调链条可能延伸至其上游供应商,显著拉长退税周期;若无法证实外购真实性,整笔出口业务将被判定为内销。部分税务机关对贸易型供货商直接适用免税政策。建议出口企业优先选择具备生产能力的工厂作为供货方。(三)动态监控供货商纳税信用状况
供货商若纳税信用等级降至C级或D级,将延长进项发票交叉稽核时间,影响退税效率;若降为D级,还可能被列为非正常户。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开具发票即属异常发票,不得用于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应每半年核查供货商信用等级,遇异常及时沟通并暂停使用其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