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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收紧税务居民低税认定:永居,住满 180 天,已经不够了

香港收紧税务居民低税认定:永居,住满 180 天,已经不够了 Riches跨境财富顾问
202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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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过去,很多内地高净值人士以为,只要拿到香港身份、在香港住满 180 天,就能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享受低税优惠。

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判定标准重大调整:从“180天”转向“生活重心”

2025年12月22日,香港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新版FAQ,就税务居民身份判定及“双重居民冲突解决机制”作出明确解释与实务指引。

新规标志着税务居民判定逻辑发生根本性转变:不再简单依赖“在港居住满180天”这一表层指标,而是以“生活重心”为核心,综合考察永久住所、个人与经济联系、习惯性居住地等实质因素。

核心变化:加比规则(Tie-breaker)正式落地执行

中国内地与香港均设有独立税务居民判定标准。当个人同时符合两地定义时,需依《全面性安排》启用冲突解决机制——即OECD范本中的“加比规则”,按以下顺序逐级裁定唯一居民身份:

  1. 在哪一方拥有永久住所(Permanent Home);
  2. 与哪一方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Closer Personal & Economic Relations);
  3. 习惯性居住地(Habitual Abode);
  4. 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决定。

这意味着:停留天数仅是辅助证据,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生活中心与实质联系。

永久性住所:判断“真正之家”的首要标尺

“永久性住所”指持续安家落户的生活场所,而非短期租住或临时工作地点。

  • 若在内地有稳定家庭生活中心(如配偶子女长期居住、日常开销与社交集中于此),即使在香港租住多年,仍可能被认定为永久住所在内地;
  • 若在香港自有住房、家庭成员常住、子女就学,且内地住所已空置或出租,则更可能构成永久住所在香港。

该标准优先于天数,是判定“你把哪一地当作真正的家”的核心依据。

个人与经济联系更密切的一方:衡量生活重心的关键维度

若两地均有永久住所,则进入第二层级判断——“中心利益原则”(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该标准综合评估:
✔ 家庭关系(配偶、子女主要居住地);
✔ 经济活动(职业归属、收入来源、业务决策地);
✔ 社会网络(日常交际、社区参与);
✔ 资产配置(重资产、投资账户所在地);
✔ 生活习惯(主要消费、医疗、教育支出地)。

举例:
• 银行主账户、子女就学、主要收入均在内地 → 内地联系更密切;
• 名义在港任职但实际运营、签约、管理均在内地 → 实质联系仍在内地。

习惯性居住地:基于长期行为模式的客观补强

当前两项难以区分高下时,才适用此项。它关注的是日常生活的惯常回归点,而非单一年度天数。

判断依据包括:
✔ 长期出入境记录呈现的稳定往返节奏;
✔ 是否存在周期性、可预测的“回归路径”(如每周五返内地、周一返港);
✔ 日常就医、购物、社交等高频活动所在区域。

主管当局协商:极少数情形下的最终裁量

仅适用于两地生活、工作、家庭、资产联系高度均衡、无法通过前三项明确区分重心的个案,实践中极为罕见。

典型示例解析:五类常见跨境人士身份判定逻辑

香港税务局官网列出5个代表性案例,核心结论如下:

  • A先生(全家来港、子女港校就读、常年居港)→ 若港住所具永久性、内地无永久住所,则大概率被认定为香港居民;
  • B先生(频繁赴内地办公、周末返港)→ 内地保留永久住所可能性高,与内地联系更密切,倾向认定为内地居民;
  • C先生(工作在港、家庭在内地、周末返陆)→ 即便年居港超180天,因家庭重心、主要资产、子女教育均在内地,仍大概率被认定为内地居民。

影响:税务筹划逻辑必须重构

1. 居民身份判定彻底告别“打卡式合规”

过去“居港满180天+持香港身份=享受低税率”的路径已被系统性修正。协定层面的居民身份,须以生活重心和实质联系为先,停留天数仅为佐证材料。

即便年居港时间远超内地,只要家庭、资产、收入、社会关系仍深度绑定内地,在税收协定意义上仍可能被认定为内地税务居民。

2. 获取香港低税优势,须完成生活重心实质性迁移

“生活重心转移”并非抽象概念,而是由四类可验证事实共同支撑的整体性状态:

  • 家庭重心在香港:配偶子女常住、子女港校就读、内地家庭生活功能基本退出;
  • 永久性住所确立在香港:自有或长期稳定租住,内地住所已无实际居住功能;
  • 经济与职业活动锚定在香港:主要工作履行、收入获取、业务决策、合同签署均发生于香港;
  • 整体生活与资产结构同步迁移:主要银行账户、消费场景、社交网络、投资配置逐步转向香港。

香港税务居民的低税优势,不是“身份+天数”的结果,而是家庭、住所、经济与生活结构整体迁移后的自然结果。

本文观点基于香港税务局最新官方FAQ更新及国际通行税务实践逻辑,不构成具体税务意见。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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