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二巡回法庭裁定:对华电商卖家TRO送达须依《海牙送达公约》
2025年12月18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在“SMART STUDY诉深圳市鑫大机械有限公司案”中作出重要裁定:当被告为中国境内企业且地址明确时,美国原告不得再以电子邮件方式单方面向中国电商卖家送达临时禁令(TRO),必须严格遵循《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完整司法送达程序。
核心法律逻辑:电子邮件送达无效的三大依据
当《海牙送达公约》适用(即被告位于缔约国且地址已知),且该缔约国依据公约第十条(a)款对邮寄送达提出反对时,即便未明文反对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送达亦属无效。
理由如下:
一、公约具有排他性效力。一旦公约适用,必须采用其明确授权或允许的送达方式——这一原则源于“大众汽车案”,系国际通行解释准则。
二、电子邮件不构成公约第十条(a)款所指“邮寄”延伸。该条款仅涵盖物理信件渠道;将电子邮件纳入“邮寄”范畴缺乏文本与法理支持。
三、缔约国反对权覆盖电子变通方式。若缔约国已对第十条(a)款所列替代送达方式提出保留,则任何基于该条款衍生的电子化形式(包括邮件)均不再属于公约允许范围。
判决影响范围与行业意义
第二巡回法院虽仅管辖纽约、康涅狄格和佛蒙特三州,但因纽约市为全美金融、商业与诉讼中心,其判例历来具有高度参考价值。
目前针对中国卖家的知识产权诉讼多集中于第七巡回法院辖区(伊利诺伊、印第安纳、威斯康星州),尤以芝加哥为重镇。本案虽暂仅在第二巡回辖区具法律约束力,但因其论证严谨、逻辑清晰,预计将显著增强对其他巡回法院的说服力,推动全美司法实践趋向统一。
延伸知识:TRO及其申请要件
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即“临时禁令”,是法院在紧急情形下发布的短期强制命令,旨在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害发生,维持案件审理前现状。
原告申请TRO需同时满足四项法定要件:
- 实体上具有较高胜诉可能性;
- 若不发布TRO,将面临无法以金钱弥补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如商誉毁损、商业秘密泄露、市场份额永久丧失等);
- 权衡双方利益,发布禁令造成的对方负担小于不予发布的申请人损失;
- 符合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