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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说理 | 因拖欠运费长期扣留货主冷鲜货物,责任如何承担?

实案说理 | 因拖欠运费长期扣留货主冷鲜货物,责任如何承担? 荣程智运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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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625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从事汽车运输工作。2025年5月12日,原告某汽贸公司委托其将1772.08公斤冷鲜猪产品从临沂市某厂运至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同年5月15日,货物送达后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拒收部分产品,并在发货单上注明。5月19日,李某将被拒收货物运回,在返程途中要求原告支付返回运费等损失共计18360元,但未获支付。随后,李某将货物存放于临沂市某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价值57860.73元的货物及181个货筐。李某辩称,因原告未支付返程运费,其系依法行使留置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在债权未清偿前可留置该财物,并依法变卖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李某行使留置权存在以下问题:

1. 自2025年5月货物退回至同年9月原告起诉期间,李某长期存放货物,未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措施实现债权,亦未给予原告合理履行期限,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

2. 所留置货物价值远超其18360元运费债权,不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关于“留置财产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的规定;

3. 冷鲜肉品属易腐物品,长期冷藏不仅产生额外仓储费用,还可能导致变质,造成原告不必要的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汽贸公司返还1200公斤肋排及114.5公斤去龙骨段大通排,返还货筐180个。宣判后,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留置权旨在保障债权实现,但不等于无限期扣押财产。债权人因债务人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属于合法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应给予债务人合理履行期限,宽限期满后应及时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留置物。仅持续占有而不启动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留置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债权金额的,属于权利滥用,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给予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期限,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文章来源 / 郯城法院、临沂中院

运营编辑 / 杨倩

审核校对 / 洪雨、王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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